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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LTURE HISTORY REVIEW

【軍中檔案解密】1991國防部與總統府解密軍法審判總報告


一、 前言與歷史背景
民國80年(1991年),台灣正處於解嚴初期與動員戡亂時期終止的民主轉型關鍵期。當時國軍軍事審判體制依據《軍事審判法》、《懲治盜匪條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及《陸海空軍刑法》運作,凡涉及現役軍人犯強盜、故意殺人、強姦及巨額貪污等重大罪行,經各軍種初審判決後,均須依職權送國防部高等覆判庭進行覆判。判決確定後,由國防部部長陳履安與參謀總長陳燊齡(檔案內文常誤寫為陳樂齡)聯名呈報總統府請 鈞察,經總統府參軍長蔣仲苓代批、秘書長蔣彥士及副秘書長邱進益核簽,最終由總統府以代電核復備查。

依據國家檔案局典藏之解密軍法檔案(檔號:MDAwMDAxNDI2OQ==),本總報告完整彙整民國80年間備受關注且最具代表性的六大軍法解密案件:「黃茂顏計程車劫殺案」、「鄭信榮與許城龍公墓強劫強姦案」、「林進忠與彭文榮銀樓劫殺案」、「李萬川巨額侵占公款貪污案」、「林秀玉連續強姦搶奪案」及「羅中焐鋸額貪瀆死裡逃生案」,透過第一手判決原本、警察局通緝便函與層簽公文,還原當時的司法審判細節、犯罪經過與行政備查流程。

二、 六大重大軍法解密案件案情彙整
(一)黃茂顏強盜殺害計程車司機案

1. 被告身分:黃茂顏(男,21歲,民國58年生,南投縣人),陸軍獨立第六十四旅支援一五四營補運連上兵(第一五八二梯次)。

2. 案發經過:民國79年9月26日14時40分,黃茂顏休假離營,於營區大門搭乘無照計程車司機高小亮駕駛之裕隆自用小客車前往旗山訪友。行經高雄縣阿蓮鄉南雄橋時起意強劫,自後座伸出右手臂勒住高小亮頸部達六至七分鐘致其窒息死亡。隨後將屍體載至台南縣龍崎鄉偏僻山區拋棄,搜刮1,500元現金,並將車輛藏匿於阿蓮鄉公所旁巷內後返營銷假。10月3日黃茂顏再度休假駕駛該車時遭警方攔截逮捕。

3. 審判過程:
初審:陸軍獨立第六十四旅司令部(79年判字第060號判決,審判長商根仁,審判官吳棋樺、唐旭初,公訴人夏兆龍少校)於79年12月22日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覆判:國防部高等覆判庭(80年高勸勉字第一號判決,審判長劉錦安,審判官李秀雄、陸鯤、崔正文、黃宏義,書記官楊毓敏)於80年1月25日駁回其無殺人故意及精神障礙之抗辯,裁定原判決核准(死刑確定)。

4. 備查流程:國防部於80年2月22日以(80)勸勉字第0667號簽呈送總統府,經參軍長蔣仲苓(2月25日批「如擬」)、副秘書長邱進益與秘書長蔣彥士簽核,總統府於2月27日以(80)華總(二)字第0019/0067號代電核復備查。

(二)鄭信榮與許城龍公墓強劫強姦案(含逃亡主謀俞德財)
1. 被告身分:鄭信榮(男,21歲,台東縣人),陸軍第六軍團七三通信兵群七一二營一兵;許城龍(男,23歲,江蘇省人,籍設新竹縣),同單位上兵(曾犯逃亡罪入獄);俞德財(男,同單位上士,高雄縣鳳山人,案發前逃亡通緝中)。

2. 案發經過:逃亡上士俞德財因急需金錢花用,於民國79年6月23日晚向鄭信榮與許城龍提議搶劫,三人攜帶水果刀、膠帶及布條,駕駛租用之福特小客車預謀作案。24日凌晨2時在桃園市春日路與民光路口強押獨行女子上車,載往八德鄉宵裡公墓。車內由俞德財抓住被害人雙手,鄭信榮持刀威嚇並實施強姦。俞德財隨後強行搜刮皮包內2,250元(其中2,200元交許城龍付租車加油費)並接續實施強姦。許城龍在車外把風,後進入車內見被害人連續遭兩人強暴心生不忍未實施姦淫。6月25日鄭信榮持被害人交付之名片打電話約診,於桃園火車站圓環赴約時遭埋伏警方逮捕。

3. 審判過程: 初審: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79年判字第001號更審判決,審判長林賢坤,審判官顏志昇、王文劍,公訴人陳清津)於79年12月27日認定兩人構成共同強劫而強姦罪,判處鄭信榮死刑;許城龍因未實施姦淫且具悔意,依刑法第59條減輕為無期徒刑,均褫奪公權終身;主謀俞德財因逃亡通緝中,依法另案追訴。 覆判:國防部高等覆判庭(80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三號判決,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李秀雄、陸鯤、崔正文、劉錦安,書記官楊毓敏)於80年2月20日裁定原判決核准(死刑及無期徒刑確定)。

4. 備查流程:國防部於80年3月23日以(80)勸勉字第1096號簽呈送總統府,經參軍長蔣仲苓(3月28日批「如擬」)、副秘書長邱進益(3月28日)與秘書長蔣彥士(3月29日)簽核,總統府於4月3日以(80)華總(二)字第0038/0342號代電核復備查。

(三)林進忠與彭文榮花蓮瑞興銀樓血案
1. 被告身分:林進忠(男,32歲,前科累累),陸軍第六軍團九一工兵群三等士官長;彭文榮(男,26歲,具槍砲及盜竊前科),同單位上士副隊長;共犯未成年少年張聰敏(17歲,移送少年法庭)。

2. 案發經過:民國79年11月11日兩人踩點,並吸收未成年少年張聰敏預謀搶劫。12月13日13時,三人持菜刀與繩索侵入花蓮縣玉里鎮「瑞興銀樓」,由張聰敏在門外把風。林進忠持刀砍勒老闆陳銘藩脖子,彭文榮拿繩綑綁並以腳重踩其腹部與下巴,致陳銘藩因頭部外傷及窒息當場死亡。三人搜刮金飾101兩後逃逸,彭文榮於台東典當後至高雄理容院消費落網;林進忠則流竄台北、板橋、桃園及南投等地銀樓連續變賣洗錢,於12月23日被警方逮捕。

3. 審判過程: 初審: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80年判字第089號判決,審判長林賢坤,審判官王文劍、顏志昇,公訴人陳清津少校)於80年5月2日依結夥搶劫致死罪判處兩人死刑。 覆判:國防部高等覆判庭(80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五號判決,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楊榮華、劉錦安、崔正文、李秀雄)於80年7月17日糾正初審法律競合瑕疵後,裁定原判決核准(死刑確定)。兩人於80年8月10日依法執行槍決伏法。

4. 備查流程:國防部於80年9月19日以(80)勸勉字第3197號簽呈送總統府,經參軍長蔣仲苓(9月21日批「如擬」)、副秘書長邱進益(9月21日)與秘書長蔣彥士(9月22日)簽核,總統府於9月27日以代電核復備查。

(四)李萬川巨額侵占公款貪污案
1. 被告身分:李萬川(男,29歲,高雄縣人),聯勤總部財務署第三十九收支組(高雄收支處)上尉預財官。

2. 案發經過:李萬川因沉迷電動輪盤賭博產生鉅額虧空,自民國78年7月至80年3月間,利用職務掌管教補費、軍餉與退除經費之便利,發展出三套A錢手法:私刻215枚退伍軍人假印章造假名冊455次,侵占教補費932萬餘元;盜用景宗德等22位退役官兵印章,向出納詐領320萬元;開立領款轉帳單直接提領軍餉現金130萬元輸光。總侵占及詐領公款高達1,382萬7,940元。案發後因高雄收支處處長林貴元上校試圖以家屬賠錢私下吃案包庇,經審計部抽查舉發移送警總與軍檢偵辦。

3. 審判過程:
初審: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80年判字第006號,審判長蔡信泰,審判官陳忠、張裕國)於80年7月2日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覆判:國防部高等覆判庭(80年覆高勸勉字第007號,審判長楊榮華,審判官崔正文、李秀雄、劉錦安、康平面)於80年9月26日裁定侵占教補費無期徒刑部分核准,追繳全數犯罪所得確定。包庇處長林貴元依不為舉發貪污罪判刑1年6月(緩刑2年)。

4. 備查流程:國防部於80年10月22日以(80)勉字第3580號簽呈由陳履安部長與參謀總長陳燊齡呈報,經總統府參軍長蔣仲苓於10月23日批示准予備查。

(五)林秀玉連續強姦搶奪案
1. 被告身分:林秀玉(男,24歲,花蓮縣人),海軍第一二七軍區海軍爆破大隊上士帆纜兵。

2. 案發經過:林秀玉因在軍中人際不佳,加上妻子大夜班外宿,長期孤單與情緒失衡,酒後萌生暴力侵害動機。自民國79年12月至80年2月間,於高雄市左營區及鼓山區一帶暗巷、大樓梯口及地下室,持拾得之塑膠帶或電線從背後強勒獨行女子頸部致昏迷,連續實施強姦與搶奪皮包。80年1月1日深夜,尾隨女子至公寓樓頂勒昏性侵並搶奪財物,被害人甦醒呼救,經家屬與社區鄰人合力圍捕送警。林秀玉共犯下5起強姦(1起既遂、4起未遂)及搶奪案。

3. 審判過程:
初審: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普通審判庭(80許判字第055號,80年5月9日)認定其犯連續強姦婦女罪處無期徒刑,搶奪財物二罪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覆判:國防部高等覆判庭(80年覆高勸字第06號)於80年6月27日裁定強姦部分原判決核准(無期徒刑確定)。

4. 備查流程:國防部於80年8月17日發出(80)勸勉字2842號簽呈送總統府,由參軍長蔣仲苓於80年8月23日批示「如擬」完成備查。

(六)羅中焐鋸額貪瀆死裡逃生案
1. 被告身分:羅中焐(男,27歲,台中縣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二〇四廠/第三〇四廠行政室上尉預財官兼出納。

2. 案發經過:羅中焐因酒樓毆傷人遭索賠及沉迷電動玩具、地下六合彩,自76年7月起私吞員工勞保費16萬餘元。自77年3月至78年2月間,發展出五鬼搬運手法:擅自開立國庫支票,盜蓋主計主任印鑑,並利用副廠長審核鬆散矇混蓋用廠長印章,先後盜開15張國庫專戶支票,詐領及侵占公款高達4,336萬8,720元,全數輸給地下賭場與六合彩組頭。78年2月28日羅員潛逃,偷渡至中國大陸後轉赴泰國匿居。憲兵司令部會同泰國警方於80年4月4日在曼谷將其逮捕押解回台受審。外部地下組頭移送普通地檢署追訴。

3. 審判過程:
初審:聯勤總司令部軍事審判庭(80年判字第007號,80年7月12日)依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連續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覆判:國防部高等覆判庭(80年覆高勤勉字第008號,80年12月13日,審判長楊榮華,選任辯護人葉潛昭律師、孫域律師)採納精準法理,認定羅員對銀行國庫專戶款項無獨立支配權,其盜印矇混蓋章屬利用職務上機會施用詐術,改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撤銷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實現死裡逃生。

4. 備查流程:國防部於81年1月23日發出(81)勸勉字第0232號簽呈送總統府,於81年1月25日奉諭備查。

三、 逃亡主謀俞德財案之程序切割與軍警聯合戶籍列管會緝處置範例
在國家檔案局解密案卷(SystemID:MDAwNTM0OTYyNw==)與警察局解密便函(高警刑(引)字第701號、陸軍四八一九部隊(80)橘積字三三七七號公函)中,揭露了一起極具歷史與法律代表性的軍法與警政跨機關處置範例——【桃園公墓強劫強姦案】逃亡主謀上士 俞德財 的追緝與審判程序切割機制。

(一)程序切割與死刑覆判效率 依據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79年判字第001號更審判決)與國防部高等覆判庭(80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三號判決)原本記載,俞德財為同單位逃亡上士,在桃園公墓強劫強姦案中居於提議、帶刀、強拉搜刮財物與實施強姦之主謀地位。然而於79年6月25日鄭信榮與許城龍落網時,俞德財因逃亡未赴約而逃脫。軍事審判機關為避免因主謀逃亡拖延訴訟,採取了「主謀通緝另案追訴、共犯先審先判」之程序切割。因此,鄭信榮(死刑)與許城龍(無期徒刑)得以在80年2月迅速完成覆判核准並呈報總統府備查,而俞德財部分則於主文註明「因逃亡盜匪罪嫌通緝中,不在此期裁判主文中,另案追訴」,展現了軍事審判在重大暴力案件上的處置效率。

(二)軍警跨機關戶籍地精準會緝機制 軍方發布通緝後,並非僅停留在司法文書階段。解密檔案(SystemID:MDAwNTM0OTYyNw==)顯示,陸軍四八一九部隊於民國80年11月4日發出(80)橘積字三三七七號公函,檢附包含俞德財在內之軍中逃兵通輯年籍表,密函送各縣市警察局及憲兵隊協助查緝。高雄縣警察局於81年1月14日以高警刑(引)字第701號便簡行文表,由刑警隊副隊長莫武華、組長沈惠敏簽核,精準下發予俞德財戶籍地之「鳳山分局」及刑警隊,進行戶籍地列管、親友動態埋伏與重點會緝。

(三)時代治安防範與法律追訴網絡 俞德財兼具「現役軍官逃亡」與「唯一死刑重大盜匪結合犯」雙重身分。他在79年5月24日逃亡後一個月內即誘使現役士兵犯下公墓輪姦重罪,反映出當時軍中逃兵離營後極易侵入地方治安之社會風險。軍法與警政體系將其戶籍年籍資料列入重點聯合會緝,使其不因暫時逃脫而消滅追訴權,成為解嚴初期軍警聯防防範重大暴力犯罪極具參考價值的經典範例。

四、 六大解密案件綜合比較分析表
案件名稱:黃茂顏計程車劫殺案
主要被告:黃茂顏(上兵)
犯罪類型:強盜故意殺人、遺棄屍體
犯罪地點:高雄縣阿蓮鄉、台南縣龍崎鄉
初審機關:陸軍獨立第六十四旅司令部
覆判結果:死刑核准(死刑確定)
總統府核備日期:民國80年2月27日

案件名稱:鄭信榮與許城龍公墓強劫強姦案
主要被告:鄭信榮(一兵)、許城龍(上兵)、俞德財(逃亡上士,通緝另案追訴)
犯罪類型:共同強劫而強姦
犯罪地點:桃園縣八德鄉宵裡公墓
初審機關: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
覆判結果:鄭信榮死刑核准、許城龍無期徒刑核准(俞德財警局戶籍列管會緝)
總統府核備日期:民國80年4月3日

案件名稱:林秀玉連續強姦搶奪案
主要被告:林秀玉(上士)
犯罪類型:連續強姦婦女、搶奪財物
犯罪地點:高雄市左營區、鼓山區
初審機關: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
覆判結果:無期徒刑核准(無期徒刑確定)
總統府核備日期:民國80年8月23日

案件名稱:林進忠與彭文榮銀樓劫殺案
主要被告:林進忠(士官長)、彭文榮(上士)
犯罪類型:結夥搶劫致死(強盜殺人)
犯罪地點:花蓮縣玉里鎮瑞興銀樓
初審機關: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
覆判結果:死刑核准(80年8月10日槍決伏法)
總統府核備日期:民國80年9月27日

案件名稱:李萬川巨額侵占公款貪污案
主要被告:李萬川(上尉預財官)
犯罪類型:連續侵占公用財物(貪污)
犯罪地點:高雄市(聯勤高雄收支處)
初審機關: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覆判結果:無期徒刑核准(追繳1,382萬餘元)
總統府核備日期:民國80年10月23日

案件名稱:羅中焐鋸額貪瀆死裡逃生案
主要被告:羅中焐(上尉預財官兼出納)
犯罪類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貪污)
犯罪地點:台南市(聯勤二〇四廠/三〇四廠)
初審機關: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覆判結果:覆判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死裡逃生)
總統府核備日期:民國81年1月25日

五、 結論與歷史鏡鑑
透過國家檔案局解密之民國80年國防部與總統府軍法備查檔案,得以全景式還原解嚴初期台灣軍事審判制度的運作樣貌與時代病徵。

首先,在社會治安與軍紀層面上,六大案件反映了當時現役軍人因個人私慾、賭博沉迷或前科誘因,於休假期間犯下強盜殺人、強姦及鋸額貪污等重罪,對地方治安與軍隊紀律造成巨大震撼。

其次,在法理層面上,軍事法庭在審理重罪時展現了極為嚴密的裁判邏輯與罪刑法定原則:在「黃茂顏案」與「鄭信榮案」中,嚴格剖析犯罪動機與直接殺人、強姦之故意;在「鄭信榮與許城龍案」中,精確運用共同正犯原則與刑法第59條酌量減刑,區分主導施暴者與天良未泯者之量刑差異,並對逃亡主謀俞德財進行程序切割與軍警會緝;在「林進忠案」中,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展現職權監督功能,主動糾正初審法院之法律競合瑕疵;更在「羅中焐案」中,高等覆判庭嚴守刑法教義學,精確區分存款支配權之持有與詐術之施用,將初審之死刑撤銷改判無期徒刑,展現了法治國家罪刑相當原則的精準度。

最後,在憲政制度與內控體制層面上,這批檔案完整呈現了國防部覆判與總統府代批備查的行政審查軌跡。同時,李萬川案與羅中焐案暴露了當時軍中預財體系核銷防線癱瘓與長官包庇文化,促使國軍後續推動直撥入帳與電子化核銷制度。這六大解密案件,為台灣近代治安史、軍法審判史及國軍內控制度演進留下了不可替代的第一手史料紀錄。

六、 參考文獻
1. 國家檔案資訊網(檔案管理局)
案名:授權本部代核軍法案件八十年元月份至十二月份月報表
檔號:MDAwMDAxNDI2OQ==
網址:https://aa.archives.gov.tw/ELK/SearchDetailed?SystemID=MDAwMDAxNDI2OQ==
典藏機關:檔案管理局 / 國防部等相關機關

2. 國家檔案資訊網(檔案管理局)
案名:陸軍四八一九部隊通緝名冊(俞德財逃亡通緝年籍案卷)
檔號:A397130000C=0081=高縣393=2=001=009
網址:https://aa.archives.gov.tw/ELK/SearchDetailed?SystemID=MDAwNTM0OTYyNw==
典藏機關:檔案管理局 / 高雄縣警察局等相關機關

3. 陸軍獨立第六十四旅司令部判決書原本,民國79年12月22日,79年判字第060號,審判長商根仁,審判官吳棋樺、唐旭初,公訴人夏兆龍少校,選任辯護人林復華律師,被告黃茂顏強盜故意殺人案。

4. 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判決書原本,民國79年12月27日,79年判字第001號更審判決,審判長林賢坤,審判官顏志昇、王文劍,公訴人陳清津,辯護人邱瑞忠律師、郭至卓律師、鄒至車律師,被告鄭信榮、許城龍共同強劫而強姦案。

5. 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判決書原本,民國80年5月2日,80年判字第089號,審判長林賢坤,審判官王文劍、顏志昇,公訴人陳清津少校,公設辯護人倪承川少校,被告林進忠、彭文榮結夥搶劫致死案。

6. 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判決書原本,民國80年5月9日,80許判字第055號,被告林秀玉連續強姦婦女、搶奪案。

7.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判決書原本,民國80年7月2日80判字第006號(李萬川案)及民國80年7月12日80年判字第007號(羅中焐案)。

8. 高雄縣警察局便簡行文表原本,民國81年1月14日高警刑(引)字第701號,及陸軍四八一九部隊民國80年11月4日(80)橘積字三三七七號公函,俞德財等逃兵通輯年籍表。

9.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判決書原本,民國80年1月25日八十年高勸勉字第一號(黃茂顏案)、民國80年2月20日八十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三號(鄭信榮與許城龍案)、民國80年6月27日八十年覆高勸字第06號(林秀玉案)、民國80年7月17日八十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五號(林進忠與彭文榮案)、民國80年9月26日八十年覆高勸勉字第007號(李萬川案)、民國80年12月13日八十年覆高勤勉字第008號(羅中焐案)。

10. 國防部簽呈原本,(80)勸勉字第0667號、(80)勸勉字第1096號、(80)勸勉字2842號、(80)勸勉字第3197號、(80)勉字第3580號、(81)勸勉字第0232號,國防部部長陳履安、參謀總長陳燊齡聯名呈報。

11. 總統府內部簽呈簽核頁與代電稿,民國80年2月至81年1月,參軍長蔣仲苓批示、秘書長蔣彥士核簽、副秘書長邱進益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