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將至,臺北市市場處發函給饒河夜市管委會,要求轉知攤販謹守「行政中立」,不得懸掛競選廣告,若發現應「立即拆除」。此文一出,引爆「公權力伸入民間商圈」的強烈質疑。撇開藍綠攻防,單從行政法理與公共政策切入,這起事件無疑是一場集「法律概念錯置、裁量嚴重逾越與選擇性執法」於一身的典型官僚敗筆。
首先是法律主體的嚴重錯置。《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旨在約束握有公權力的機關與公務人員,防止執政者動用國家資源輔選;夜市攤商是自營個體戶,屬於民間私人,根本不是行政中立的約束對象。再者,《選罷法》第52條限制於「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搭架廣告,意在維護公有物完整。夜市雖位於列管道路,但攤車與營業設備皆屬攤商私有財產。市場處將整個夜市劃為「轄管之公共設施」,進而管制攤商在私有攤車上的政治表達,係將行政黑手侵入私人領域,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與言論自由。
其次,北市府的處置顯已構成《行政程序法》上的裁量逾越與比例原則失衡。依比例原則,行政行為應採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手段。若市府意在維護公共安全或動線,合理的作法應為「現場勘查、口頭勸導」,或僅針對占用道路的獨立大型結構物處理;市場處卻對管委會祭出最高規格的正式公文,要求對海報標語「立即拆除」。這種拿大砲打小鳥的粗暴手段,完全忽略了對民眾基本權利的最小侵害原則。
更令人不解的是執法標準的雙重對立。臺北市雖訂有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實務上卻允許參選人利用「五項認定採三項(三點不露)」的漏洞,讓有資源者花巨資租借高樓商業看板繼續刷臉。另一方面,傳統市場與商圈攤位長期擺放各式政治人物月曆或海報,市府鮮少主動發文清空;偏偏在特定候選人走訪夜市後,市府便展現驚人效率火速發文。對大看板視若無睹,卻對小攤商的海報重拳出擊,這不是雙重標準,什麼才是雙重標準?
市府若自認發函有理,堅持列管夜市就是公共設施、貼文宣就是違反行政中立,那就請拿出執法一致性,將這紙公文通發全台北市所有公有市場與 52 個列管夜市。若不敢全面發布,卻只挑特定時機開刀,就證實了這完全是選擇性執法。待輿論炸鍋後,市場處才發新聞稿稱「私人攤車不在此限」,這種「公文嚴打造成寒蟬效應、新聞稿避責」的兩手策略,更凸顯了官僚體系的狡猾。
莫讓「行政中立」成為打壓民間聲音的遮羞布。執政者與公務體系唯有劃清公私領域,真正尊重私權與言論自由的邊界,才是捍衛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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