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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REVIEW

【戒嚴時期警備總部案件專題】1977年 周邦水 連續殺人案


【前言】
在戒嚴時期的軍法檔案中,「周邦水案」(發生於民國66年7月8日)無疑是一起極具震撼力且血腥的軍紀崩潰慘劇。被告周邦水身為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第二大隊第四中隊的47歲上士步槍士,在執行哨兵勤務時,因偏執性格與自覺遭同袍奚落,竟攜帶服勤槍彈棄守離崗,於營區及周邊民間村落大開殺戒。

周邦水持槍血洗班哨並流竄至村落,共奪走 7 條人命、造成 2 人槍傷(受害人數共 9 人)。檔案中記載的詳細傷亡名冊如下:
一、 營區內遭槍殺身亡的軍人與退伍人員(共 7 人)
1. 姚福昌(士官長,於飯廳/廚房看電視時遭擊斃)。
2. 吳崇木(上士,於飯廳/廚房看電視時遭擊斃)。
3. 吳國明(上士,於飯廳/廚房看電視時遭擊斃)。
4. 張文林(上士,於飯廳/廚房看電視時遭擊斃)。
5. 趙善明(已退伍留任之炊事,於飯廳/廚房看電視時遭擊斃)。
6. 陳玉坤(該管班哨班長/士官長,前來圍捕時遭槍殺)。
7. 陳定苟(上士,前來圍捕時遭槍殺)。

二、 營區外村落遭開槍擊傷的無辜村民(共 2 人)
8. 吳德旺(屏東縣林邊鄉崎峰村村民,遭周員開槍射擊受傷)。
9. 吳陳皮(屏東縣林邊鄉崎峰村村民,遭周員開槍射擊受傷)。

本案突顯了當時基層部隊在槍械管制失靈、同儕關係緊張與高壓管理下的毀滅性後果。相較於周良福案因私人情怨砍殺民間女性獲判無期徒刑,周邦水因持軍火連續屠殺同袍長官、極端破壞軍紀,最終被軍法法庭快速審理並判處死刑槍決,展現了戒嚴軍法對於「動搖軍紀」與「挑戰軍事權威」的極端嚴懲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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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案情緣起與軍紀崩潰過程】
一、 服役背景與積怨暗湧
周邦水,江西省南豐縣人,民國19年(1930年)出生。案發時年47歲的他,已在軍中服役多年,擔任警備總部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第二大隊第四中隊的步槍上士。雖然資歷老邁,但周邦水性格偏執、自命不凡,平素在班哨中與同袍關係極為緊張。

據檔案記載,周邦水長期自覺遭受班哨同事與長官的奚落、冷落與排擠,因而懷恨在心。在封閉且高壓的基層哨所環境中,這種扭曲的受害心理與積怨並未獲得單位幹部或心輔機制的疏導,反而如同暗火山般不斷累積,最終演變成無法收拾的報復狂熱。

二、 棄守離崗與血洗班哨
民國66年(1977年)7月8日下午4時許,周邦水正在駐地執行衛哨勤務,身上配有服勤用的半自動步槍一枝及子彈48發。在積怨衝垮理智的狀況下,周員私自離開哨崗(觸犯哨兵敵前無故離去守地罪),展開預謀性的血腥報復行動:

1. 飯廳與廚房屠殺:周員持槍先後闖入班哨的飯廳與廚房,當時士官長姚福昌、上士吳崇木、上士吳國明、上士張文林,以及已退伍留任炊事的趙善明等5人正在觀賞電視。周員未發一語,隨即扣動扳機進行掃射,將毫無防備的5人當場擊斃。
2. 槍殺圍捕長官:該管班哨班長陳玉坤士官長及上士陳定苟發覺槍聲與異狀後,連忙從外趕來欲加圍捕。周員見長官到場,亦毫不留情開槍對射,將前來圍捕的班長陳玉坤士官長與上士陳定苟二人當場槍殺身亡。

短短數分鐘內,周邦水已在營區內連續槍殺了7名同袍與長官,班哨指揮系統瞬間癱瘓,陷入極度恐慌。

三、 波及民間與強行撬彈
在營區內逞兇後,周邦水的狂暴行徑並未停止。他攜槍步出班哨,流竄至哨所附近的屏東縣林邊鄉崎峰村(裕後路87號之一)。在村落路口,周員向無辜村民開槍射擊,致吳德旺與吳陳皮2名村民身中彈傷倒地。

此時,周員隨身攜帶的48發子彈已幾乎打光(共射擊42發)。令人髮指的是,殺紅了眼的他並未就此逃跑或投降,反而再次折返班哨。他持十字鎬強行撬開械彈室門鎖,竊取公用步槍子彈58發進行補充,準備繼續展開更大規模的殺戮。

四、 社區圍捕與狼狽落網
補充彈藥後的周邦水,於屏東縣崎峰社區中心附近持槍徘徊伺機再發動攻擊。接獲報案的東港警察分局警員與該班哨士官長楊吉煌等人迅速趕赴現場圍捕。面對優勢警力與同袍的包圍,周員最終無法逃脫,被警員與士官長楊吉煌合力當場逮捕,並扣得行兇的半自動步槍、殘餘子彈及彈匣等重案物證。

全案隨後由屏東憲兵隊調查完畢,移送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開啟了這起震驚戒嚴時期軍政高層的重大軍法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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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軍法審判、死刑裁量與雙案深刻對比】
一、 審判攻防與覆判定讞
案件解送至軍法機關後,由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進行初審,初審審判字號為「66年警審字第14號」。面對慘不忍賭的7死2傷重案,被告周邦水於偵訊與審理庭上,對持槍連續擊斃同袍、長官與擊傷村民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案卷中附有屏東憲兵隊調查報告、現場勘驗筆錄、扣案半自動步槍、殘餘子彈,以及陳玉坤等7名死者的死亡勘驗書類與吳德旺、吳陳皮2名村民的傷情報告,事證明確。

法庭為其指定的公設辯護人曾提出辯護意旨,主張:被告平素無預謀殺人之惡念,係因長期受被害人等奚落打擊,一時情急衝動致鑄成大錯,事後已深表悔意,請求法庭寬減其刑。然而初審合議庭認為,被告身為資深士官,受國家重託服勤,竟因個人私怨於執勤時攜帶武裝私離守地,連續屠殺無辜同袍並槍傷民婦,且於彈藥用盡後還強行撬開械彈室補充彈藥續行逞兇,手段殘忍極致、惡性重大,辯護意旨不足採信。

初審法庭審理後,認定周邦水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敵前對上官暴行罪、哨兵敵前無故離去守地罪、普通殺人罪,以及《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竊取公用財物罪等數罪。因其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以連續普通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另竊取公用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併合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依職權送請國防部覆判(國防部判決字號:《六十六年高曉明字第十三號》),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馬華欽,審判官丘紹良、王宗成等)於民國66年8月15日審結。覆判庭認為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當,裁定「原判決關於連續殺人部分核准,竊取公用財物部分聲請駁回」。國防部軍法局隨後於民國66年9月9日呈報總統府第二局,經呈奉批示「准予備查」(公文文號:台統局忠字第0049號),周邦水隨即被押赴槍決伏法。

二、 死刑裁量核心:動搖軍紀與挑戰軍事權威
軍事法庭對周邦水迅速判處死刑並執行,其量刑邏輯背後展現了戒嚴軍法極度重視「軍事秩序」的本質:

1. 觸犯軍中禁忌(對上官暴行與棄守崗位):周邦水身為哨兵,於執勤時「攜槍擅離守地」,並開槍擊斃班長陳玉坤士官長及上士陳定苟等直屬長官。在戒嚴時期,對長官施以暴行與抗命棄守,直接摧毀了軍隊的指揮鏈與服從天職,屬於軍法絕對無法容忍的死罪。
2. 利用軍火進行大屠殺:周邦水並非使用民間尋常兇器,而是利用國家配給的制式軍火(半自動步槍與子彈),甚至在彈藥不足時「撬開營區械彈室」繼續補彈。這種將軍事武器轉化為大屠殺工具的行為,對軍事安全與社會秩序造成了無法估量的毀滅性衝擊。

三、 「周邦水案」與「周良福案」的深刻對比
將同屬台灣警備總部轄下部隊的兩起命案放在一起對照,能最清晰地揭示戒嚴軍審制度的雙重標準與扭曲天平:

(一) 兩案項目對比:
1. 被告身分與年齡: 周良福案:47歲,陸軍三等士官長(警備部隊)。 周邦水案:47歲,步槍上士(警備部隊)。
2. 犯罪工具與手段: 周良福案:預藏菜刀,砍殺19刀。 周邦水案:制式半自動步槍,擊發數十發子彈。
3. 傷亡結果: 周良福案:1人死亡(民間女性蘇麗卿)。 周邦水案:7人死亡(姚福昌、吳崇木、吳國明、張文林、趙善明、陳玉坤、陳定苟)、2人受傷(村民吳德旺、吳陳皮)。
4. 侵害對象: 周良福案:私人情感與債務對象(民間女性蘇麗卿)。 周邦水案:單位長官(陳玉坤、陳定苟)、同袍與無辜村民(吳德旺、吳陳皮)。
5. 審判結果: 周良福案: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免死)。 周邦水案: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伏法)。
6. 軍法裁量關鍵: 周良福案:認定屬私人糾紛,且「服務軍旅有年、不無勞績」。 周邦水案:敵前暴行、棄守崗位、動搖軍紀與挑戰軍事權威。

(二) 對比反思:
1. 受害者性命的「不平等價制」:周良福預藏菜刀狂砍民間女性蘇麗卿19刀,手段同樣極其殘忍且具預謀性,但軍法官卻以「受逼迫」與「服役多年」為其開脫死刑;而周邦水因屠殺班長陳玉坤等人、直接挑戰軍事統治威嚴,軍法系統便迅速以死刑將其槍決。這印證了在戒嚴軍法天平上,「民間百姓的人命價值」遠低於「軍隊體制的統治權威」。
2. 軍審制度的階級與官官相護:兩案被告皆為47歲的資深老士官,但當犯罪對象是「體制外的民間女性」時,「當兵多年」就成了周良福免死的護航傘;當犯罪對象變成「體制內的長官同袍」時,任何過往勞績便再也無法抵擋軍審體系維護軍紀的鐵血鎮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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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邦水案 事件時間軸】
• 民國66年(1977年)7月8日以前 上士周邦水於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第二大隊第四中隊服役,因自覺常受同事奚落,長期懷恨在心。
• 民國66年(1977年)7月8日下午4時許
1. 周員攜半自動步槍及子彈 48 發私自離哨,先後至飯廳、廚房擊斃士官長姚福昌、上士吳崇木、上士吳國明、上士張文林及炊事趙善明等 5 人。
2. 班長陳玉坤士官長及上士陳定苟前來圍捕,亦遭周員開槍擊斃(營區內共槍殺 7 人)。
3. 周員流竄至屏東縣林邊鄉崎峰村(裕後路87號之一),向村民吳德旺、吳陳皮開槍射擊致 2 人受傷。
4. 周員折返班哨用十字鎬敲開械彈室門鎖,竊取步槍子彈 58 發。
5. 於崎峰社區中心徘徊時,遭東港分局警員及士官長楊吉煌等人合力逮捕落網。
• 民國66年(1977年)8月2日 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做出初審判決(66年警審字第14號):連續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竊取公用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 民國66年(1977年)8月15日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做出覆判判決(《六十六年高曉明字第十三號》):連續殺人部分核准死刑;竊取公用財物部分聲請駁回,維持原判執行死刑。
• 民國66年(1977年)9月9日 國防部軍法局發函((66)曉陽字第2324號),將8月份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及判決書呈報總統府第二局轉呈核備。
• 民國66年(1977年)9月 總統府第二局公文批示「准予備查」(台統局忠字第0049號),全案定讞並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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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與檔案出處】
1. 主要檔案來源(國家檔案局典藏):
o 檔案名稱:代核軍法案件
o 檔號:A380000000A/0066/61.15/1-3
o 全宗/目錄名稱:總統府/總統府第二局/代核軍法案件
o 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o 線上查詢系統:國家檔案資訊網(SystemID: 0000014133)
https://aa.archives.gov.tw/ELK/SearchDetailed?SystemID=MDAwMDAxNDEzMw==
2. 引用的核心公務文書及判決書內容:
o 國防部判決書:《六十六年高曉明字第十三號》(被告周邦水連續殺人案覆判判決書,民國66年8月15日)。
o 國防部軍法局公函:《國防部軍法局呈報六十六年八月份辦理授權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66)曉陽字第2324號,民國66年9月9日)。
o 總統府第二局備查函稿:《總統府第二局復國防部軍法局准予備查公函》(台統局忠字第0049號,民國6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