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時代背景與案件輪廓
民國六十年代的台灣,正處於戒嚴體制下的白色恐怖時期。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爆發了震驚當局的「鄭評叛亂案」(又稱「台灣獨立黨案」)。本案主嫌鄭評於民國六十年(1971年)赴日本東京期間,結識了化名為「樂原正博」的施朝暉,並在其煽動下加入「台灣獨立黨」,取得代號「台灣十一號」。鄭評返台後,隨即接受日方人員的資金與指令,展開地下組織的籌備工作,試圖以農工階層為基礎,發展顛覆政府的政治力量。
二、地下串聯與法網收攏
為了擴大影響力,鄭評等人不僅赴台北市中華商場訂製以箭頭與「正」字為標誌的組織識別徽章,更積極在台北各大飯店舉行秘密集會,謀劃籌購槍枝、印製假鈔等激進行動。民國六十二年(1973年)十月,鄭評率領黃坤能等人南下花蓮、台東與高雄進行全台串聯,不料在高雄王子大飯店招募成員時,遭與會者向警方檢舉報案。高雄市警察局隨即展開偽裝與跟監,於十月十日凌晨拂曉出擊,將鄭評等人逮捕歸案,並扣押大批黨徽與通訊名冊,宣告此地下網絡的瓦解。
三、軍法審判與悲劇結局
案件隨後移交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法庭審理。在嚴酷的《懲治叛亂條例》下,被告等人面臨極刑指控。儘管審理與覆判期間,多名被告控訴調查局涉嫌刑求逼供,並主張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軍法庭仍於民國六十三年(1974年)判處首謀鄭評死刑,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無期徒刑,游進龍與柯金鐘有期徒刑十年。同年八月十日清晨,鄭評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其餘被告則被發配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直到民國六十四年(1975年)因《罪犯減刑條例》才獲大幅減刑,並於多年後陸續假釋出獄,交付警察機關執行長期的保護管束。
四、檔案解密與歷史反思
隨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典藏的高達一千兩百餘頁機密案卷,於民國一〇六年(2017年)正式註銷保密等級並對外公開,這段塵封的歷史終於得以重見天日。這批龐大的檔案不僅詳細記錄了情治單位的監聽、逮捕、審訊與軍法審判的官方程序,更保留了被告在絕望中寫下的求生答辯與血淚控訴。透過對這些原始史料的深度剖析,我們得以重新檢視威權體制下的司法運作軌跡,並為台灣歷史上的這段悲劇,留下真實且客觀的歷史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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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案件概觀與檔案解密歷程
1.1 案件基本背景與時代脈絡
「鄭評叛亂案」(又稱「台灣獨立黨案」)爆發於民國六十二年(1973年)10月,為台灣戒嚴時期警備總司令部與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聯手破獲的重大政治叛亂案件之一。事件發生的時空背景,正值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1971年)後,台灣面臨空前國際外交危機與內部情勢動盪之際。當時的國民政府威權體制為鞏固政權安全,對島內與海外的政治異見行動採取高度戒備與嚴厲鎮壓。
本案主嫌鄭評為高雄縣人,因對現狀不滿且懷有偏狹地域觀念,於民國六十年(1971年)赴日本東京考察期間,結識了海外獨立運動份子「樂原正博」(本名施朝暉 / 施逆朝暉)。鄭評經吸收後加入了「台灣獨立黨」,並被指定為「台灣十一號」。樂原正博指示鄭評返台後以農工階層為發展基礎籌組地下組織,並提供資金與密碼聯絡管道,試圖透過全台串聯、籌集槍枝與印製偽鈔等方式蓄積顛覆力量。
本案自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九日因蔡萬春、李仲信向高雄市警察局舉報而爆發,隨後展開拂曉逮捕、隔離偵訊、軍法審判,並於民國六十三年(1974年)八月將首謀鄭評槍決,其餘被告分別判處無期徒刑與十年有期徒刑。這起案件反映了七〇年代威權政府對海外獨立運動島內滲透的高度敏感與鐵腕打壓。
1.2 檔案來源、典藏演變與解密註銷
本研究的核心基礎,來自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原警備總司令部檔案保管單位)所典藏之「鄭評叛亂嫌疑案卷」。整套檔案規模龐大,總頁數高達 1,231 頁,涵蓋了警政署、高雄市警察局安全室、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及國防部高等覆判庭等跨機關之偵查與審判卷宗。
在戒嚴時期與動員戡亂時期,該批卷宗被列為「密」與「極機密」等級,長年深藏於軍方檔案庫中,外人無法窺見其全貌。隨著台灣民主化進程推進與轉型正義法制的建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與國防部展開政治檔案清查。國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2017年)6月6日發文(綜紀字第0960005797號),正式依《政治檔案條例》及相關法規註銷了該案的保密等級,全面對外公開提供研究。
這批解密檔案包含:
•偵查與警政初訊:高雄市警察局安全室筆錄、王子大飯店搜捕現場記錄、逮捕報告。
•情治調查筆錄: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之隔離訊問筆錄、被告親筆自白書、證人指認照片。
•軍法審判文書:警總軍事檢察官起訴書(62年警檢訴字第461號)、審判庭庭審筆錄、被告答辯狀與聲明狀、初審判決書(63年度初特字第20號)。
•覆判與執行紀錄:國防部覆判判決書(63年覆高亮字第008號)、死刑槍決執行報告、照片、家屬領屍申請書、查封財產清冊。
•減刑與假釋處置:64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書、綠島感訓監獄回證、假釋保護管束名冊及警察機關追蹤考核表。
這些第一手原始檔案的完整重現,使得研究者得以突破早期官方單方宣傳的限制,從審判與調查細節中還原案件真實脈絡。
1.3 核心涉案人物與司法演變概覽
本案涉及人員廣泛,但在法庭審判中被列為核心被告者共有六名。依據軍事法庭之最終判決與後續執行演變,六人之命運如下:
1.鄭評(主嫌):
o角責任定:組織發起人與島內最高負責人。
o罪名與判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o執行狀態:民國63年(1974年)8月10日晨於新店安坑刑場槍決伏法。
2.黃坤能:
o角責任定:積極參與者,負責全台串聯、籌購槍枝與發放黨徽。
o罪名與判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初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o後續演變:民國64年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15年,民國76年(1987年)1月17日獲准假釋出獄並交付保護管束。
3.洪維和:
o角責任定:秘密集會核心成員,參與黨徽設計討論與南下串聯。
o罪名與判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初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o後續演變:民國64年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15年,民國76年1月獲准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
4.林見中:
o角責任定:台東地區負責人,協助吸收陳水山等地方人員。
o罪名與判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累犯),初審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o後續演變:民國64年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15年,民國75年(1986年)10月24日獲准假釋。
5.游進龍:
o角責任定:參與多次台北飯店集會,對黨徽提出加入「正」字之建議。
o罪名與判決:參加叛亂之組織罪(《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o後續演變:民國64年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6年8個月,民國69年(1980年)6月13日刑滿開釋。
6.柯金鐘:
o角責任定:前警察人員,參與集會、協助看樣與取貨。
o罪名與判決: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o後續演變:民國64年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6年8個月,民國69年6月13日刑滿開釋。
本章小結
第一章透過對「鄭評叛亂案」的時代背景、檔案來源及人物演變進行系統性梳理,確立了本研究的客觀史料基礎。解密檔案的 1,231 頁卷宗不僅還原了官方的追查邏輯,更展現了涉案被告從被捕時的驚恐、審訊中的訊問攻防,到法庭上的求生答辯與最終槍決/減刑服刑的歷史全貌。本章為後續深入探討鄭評的日本機緣、黨徽設計細節、全台秘密串聯、刑求爭議及軍法審判過程奠定了堅實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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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海外接觸——東京池袋與「台灣獨立黨」萌芽
2.1 鄭評之家庭背景與赴日考察動機
本案核心人物鄭評(又名鄭智仁),民國十六年(1927年)10月10日出生於高雄縣永安鄉。鄭評自幼家庭貧困,父親早年去世,母親扶養長大。其教育程度僅為高雄縣湖內國民學校畢業,成家後育有三子一女。鄭評中年後職涯多變,曾從事務農、麵包店學徒、印刷廠員工及印刷中盤生意,生活長期處於經濟拮据與社會底層狀態。
在宗教信仰方面,鄭評為虔誠的基督教徒,曾任長老教會主日學教員、青年團契會長,並於台北後埔錫安教會擔任執事。然而,鄭評對當時政府的統治現狀極度不滿,懷有偏狹的地域觀念,認為政府高官多由外省籍人士擔任,本土台籍人士缺乏出頭機會。這種社會階層的邊緣感與政治挫折感,成為他日後易受激進政治思想煽動的思想溫床。
民國六十年(1971年)10月下旬,台灣在外交上面臨聯合國代表權保衛戰的嚴峻關頭。鄭評在牧師林義昌與教友葉文全的協助下,以基督教代表團成員的名義,前往韓國參加「亞洲基督教反共聯合會」大會。會議結束後,鄭評一行轉赴日本東京考察立體印刷技術與參訪。這次日本之行,成為鄭評的人生與台灣近代地下獨立運動史的關鍵轉折點。
2.2 東京池袋遇合:結識樂原正博(施朝暉)
民國六十年10月23日前後,鄭評隨同葉文全等人抵達日本東京。在葉文全的引薦與安排下,鄭評來到東京池袋的一家中華料理(中華麵館)用餐。該麵館的經營者為海外台獨運動重要份子「樂原正博」(本名施朝暉,又名施逆朝暉,台北士林人)。
在池袋麵館的密會中,施朝暉對鄭評進行了深入的思想灌輸與政治煽動:
•局勢分析與國家認同:施朝暉向鄭評分析當時國際外交局勢,宣稱中華民國一旦退出聯合國將失去國際國籍地位,並警告「中共隨時可能佔領台灣」。施朝暉向鄭評煽動道:「台灣人做了日本人五十年奴隸,絕不能再做中共的奴隸,應該馬上回台灣組織台灣人自己的力量,由台灣人治理台灣。」
•英雄主義與激進路線:施朝暉鼓吹「廖添丁式」的民間英雄主義,主張以農工階層為組織基礎,透過秘密集會與暴力手段奪取政權。
•正式吸收與組織編號:鄭評在施朝暉的說服下同意加入叛亂組織「台灣獨立黨」,施朝暉當場將鄭評納入組織架構,並授予其秘密編號為「台灣十一號」,任命其為台灣島內的負責人與串聯核心。
這次於東京池袋的密會,正式確立了鄭評作為海外台獨組織在台代表的身份,也揭開了日後全台地下串聯行動的序幕。
2.3 地下運作密謀與聯絡管道建立
為確保返台後的秘密運作與行動安全,施朝暉在東京池袋密會期間,為鄭評制定了嚴密的地下活動方針與密碼通訊機制:
1.農工階層發展方針:
o施朝暉特別交代鄭評,返台後的發展對象應以農民、工人與青年等基層群眾為主。
o為了在基層便於識別與串聯,施朝暉指示必須設計組織識別「證章」(黨徽),且規定圖案中必須包含「箭頭」符號,象徵戴斗笠之農民與工人使用的斧頭,作為農工團結顛覆政權的象徵。
2.代號與秘密通信密碼:
o施朝暉為鄭評指定秘密通訊代號為「得眼鏡」。
o約定鄭評返台後需每月寄信報告一次組織發展進度,日本通信聯絡地址定為「東京都中野區沼袋相田樣方」。
3.海外交通員對口暗號:
o雙方約定,若日後海外組織派員返台接頭,來人必須先主動詢問:「我是東京正博先生派來的嗎?」或問「東京的正博先生」。
o鄭評則必須對答暗號:「我就是東京樂原派來的」或相對應的密碼句子,確認身分後方可交代內部機密與傳遞資金。
4.政治藍圖與國旗設計:
o施朝暉向鄭評揭示其政治目標為「推翻現有政府,建立台灣獨立政府」。
o會中並初步討論未來獨立成功後的政治符號,擬以「日月圖案」作為新國家的國旗樣式。
鄭評於民國六十年十月底結束日本行程返台。返台後,他遵照施朝暉的密謀指示,開始秘密聯繫舊識與親友,一步步展開長達兩年多的地下組織發展與串聯活動。
本章小結
第二章還原了鄭評從一名邊緣的宗教徒與基層印刷業者,走向海外叛亂組織的關鍵歷程。民國六十年10月於日本東京池袋與施朝暉(樂原正博)的密會,不僅使鄭評接受了台灣獨立黨的激進思想,更取得了「台灣十一號」的秘密身分與「得眼鏡」的通訊代號。施朝暉交付的農工發展方針、箭頭黨徽構想以及中野區沼袋的秘密聯絡管道,成為鄭評返台後推動地下串聯的總綱領。這段海外機緣,直接催生了日後遍及台北、花蓮、台東與高雄的全台串聯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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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象徵與籌備——黨徽設計、採購與叛亂工具
3.1 黨徽符號意涵與圖案修訂
在「台灣獨立黨」的籌備過程中,識別標誌(黨徽)的建立佔有極其核心的地位。民國六十年(1971年)10月,鄭評在東京池袋與樂原正博(施朝暉)密會時,樂原即明確交代:返台發展地下組織必須製作統一的「證章」,作為同志之間互相識別、聯絡與吸收新人的信物。樂原正博特別規定,證章的圖案原則上必須包含一個「箭頭」符號,其象徵意涵為農民戴的斗笠,亦代表工人所使用的斧頭,藉此彰顯組織以「農工階層」為發展基礎的政治路線。
鄭評返台後,於民國六十二年(1973年)8月至9月間,多次在台北市汎亞飯店與金龍閣大飯店召集洪維和、游進龍、黃坤能、柯金鐘等人舉行秘密集會,討論黨徽的具體設計細節:
•「正」字圖案之加入:在汎亞飯店討論證章圖案時,鄭評堅持遵照樂原正博的指示採用箭頭圖案。同案被告游進龍提出補充意見,建議在箭頭圖案中間加刻一個「正」字。游進龍主張,加上「正」字一方面可向外界宣稱代表「正派中華民國國民」以資掩護,另一方面在內部意指該組織為「正派」行動。該建議獲得洪維和等人附議,鄭評遂採納並定案。
•尺寸與顏色之修訂:同案被告柯金鐘(前警察人員)在陪同看樣與討論過程中,對證章的大小形狀與色彩搭配提出了修改意見,亦被鄭評採納。
•雙層級黨徽體制:組織將證章劃分為兩個等級。幹部用證章為「紅底、黃邊、黃箭頭」,中間加刻黃色「正」字;一般同黨用證章則為「黃底、紅邊、紅箭頭」,中間無「正」字。
這種符號設計不僅建立了組織內部的階層秩序,也成為日後檢警情治單位認定被告等人具備「一貫叛亂犯意」的核心物證。
3.2 中華商場「官星商號」訂製與扣押物證
定案之後,鄭評於民國六十二年(1973年)9月中旬,前往台北市中華商場義段的「官星商號」(一家專門承製徽章與獎牌的店家),以「登山協會」或「兄弟會」紀念章的名義下單訂製。
1.訂製數量與交付:
o訂購總數:鄭評向官星商號共訂製證章 1,100 枚(亦有卷宗記載為 1,054 枚),單價每枚新臺幣 2 元,總價共計 2,000 餘元。
o結構比例:其中包括幹部用紅底「正」字證章 100 枚(或 85 枚),以及一般同黨用證章 1,000 枚(或 974 枚)。
o取貨經過:民國六二年九月十五日及二十一日,鄭評兩度囑託柯金鐘騎摩托車前往官星商號查看樣本及取貨,取貨後由鄭評保管並開始向南下串聯的成員分發。
2.破案現場扣押物證:
o高雄王子大飯店現場: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十日凌晨警方發動攻堅時,於王子大飯店現場及被告身上共搜獲證章 130 枚(含黃坤能配戴於身上之 1 枚),並自卓彩瑛處追回 20 枚。
o後續搜獲與總計:情治單位隨後在鄭評台北家中衣櫥與店面紙袋內起獲其餘尚未發出的證章。全案最終扣押幹部用證章 85 枚、一般同黨用證章 889 枚,總計 974 枚。
o製作鏈物證:調查局亦至中華商場官星商號扣押了鄭評訂購時的「訂貨單/發票」、證章原版底片乙小張及金屬銅版乙枚,形成完整且不可推翻的物證鏈。
3.3 激進武力籌劃:尋購槍枝與偽鈔籌資
除了製作組織徽章外,「台灣獨立黨」在台北汎亞飯店、中國大飯店及金龍閣大飯店的秘密集會中,更進一步討論了籌劃暴力行動與叛亂經費之具體手段:
1.暗殺與買槍計畫:
o暗殺官員企圖:鄭評在集會中提出,組織若要發揮顛覆效果,必須設法購買槍枝武器,以備日後發動暴動或暗殺政府高級官員。
o黃坤能之搜購任務:鄭評指定黃坤能負責尋找管道蒐購槍枝。黃坤能於偵訊中供稱,其曾向鄭評透露有一名當船員的朋友「吳炮」,聲稱能自美國以每枝新臺幣 6,000 至 7,000 元之價格購入黑槍。雖然黃坤能後因吳炮入伍服役而未能真正買到槍枝,但「指派搜購槍枝」一事被檢察官認定為預備實施暴力顛覆的重大事證。
2.偽鈔印製籌資計畫:
o花蓮密謀:民國六十二年十月,鄭評、賴錦桐與黃坤能南下串聯期間,於花蓮與李清治會面。
o偽造貨幣細節:鄭評與李清治深入研究印製假鈔以籌措叛亂經費之可行性,討論目標包括印製新臺幣、美金與日幣。李清治表示技術上可設法克服,鄭評等則承諾尋找避難所與提供設備資金。此一偽鈔計畫雖因全案迅速破獲而未及實施,但亦被載入起訴書作為叛亂籌備之犯罪事實。
本章小結
第三章呈現了「台灣獨立黨」從海外抽象概念轉化為島內實體行動的關鍵籌備過程。透過在台北中華商場「官星商號」訂製的 1,100 枚黨徽,鄭評等人建立了包含「箭頭」(農工象徵)與「正」(幹部識別)的符號體系。然而,這些實體徽章與官星商號的扣押銅版、發票,最終成為情治機關一網打盡的核心鐵證。同時,會議中所謀劃的搜購槍枝暗殺官員與印製偽鈔籌資等激進路線,雖然均停留在口頭討論與籌備階段,卻在後來的軍法審判中,成為檢方認定被告等人已構成「著手實行」顛覆政府重罪的關鍵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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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全台串聯——飯店密會與地下網絡擴展
4.1 台北高級飯店秘密集會與路線討論
民國六十二年(1973年)8月至9月間,鄭評為了落實海外「台灣獨立黨」的建黨指示,開始在台北市數家高級飯店頻繁召集秘密集會。這些集會不僅是成員相互認識與分配任務的場所,也是叛亂路線與行動綱領形成的關鍵平台。
1.集會時間、地點與核心成員:
o汎亞飯店會議(8月25日、9月20日):鄭評於台北市汎亞飯店412號房召集洪維和、游進龍、黃坤能、賴錦桐等人集會。會中鄭評首次向眾人宣示「台灣獨立黨」之成立,並宣讀樂原正博(施朝暉)自日本寄來之指示。
o中國大飯店會議(9月19日):於台北市中國大飯店10樓召開,參與者擴大至張清江等人。鄭評提出需南下巡迴串聯,並展示組織發展之藍圖。
o金龍閣大飯店會議(9月23日):於台北市金龍閣大飯店6樓舉行,參與者包括鄭評、洪維和、游進龍、黃坤能、柯金鐘、賴錦桐、張清江等。會中進行了官星商號訂製徽章之看樣與驗收,並現場分發徽章。
2.集會討論之四大核心議題:
o顛覆政權與組織綱領:鄭評宣稱現政府為外來政權,主張推翻政府、實施台灣獨立,並預備於獨立後設立「日月國旗」為新國家標幟。
o暴動準備與暗殺計畫:鄭評提出「若要成功必須有武力準備」,要求黃坤能設法購買槍枝武器,並討論於適當時機暗殺政府高級官員以製造動亂。
o假鈔籌資與經費來源:討論如何籌措地下活動資金,除由賴錦桐提供部分贊助外,鄭評提出與花蓮李清治合作印製偽造貨幣之構想。
o幹部分工與南下串聯:鄭評自任組織島內最高負責人;黃坤能負責槍枝搜購與南部聯繫;賴錦桐負責經費資助與對日管道;洪維和、游進龍負責宣傳與台北地區組織發展。
4.2 包車環島巡迴:花蓮、台東至高雄之串聯軌跡
在台北幾次密會完成組織動員與徽章製作後,鄭評決定展開全台巡迴串聯,將地下網絡由北部延伸至東部與南部。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底,鄭評包租張鴻基駕駛之計程車(車號:15-06916),率領黃坤能、賴錦桐等人由台北出發,展開環島串聯之行。
1.花蓮站——偽鈔研製與東部據點:
o鄭評一行抵達花蓮後,於旅館密會製圖師李清治與張瑞喜等人。
o鄭評向李清治宣揚台獨思想並發給幹部徽章,隨後深入探討印製假鈔之技術問題。李清治當場應允研究假鈔版模,鄭評則承諾提供資金與安全避難所。
2.台東站——指定地方負責人與古董商網絡:
o抵達台東後,鄭評前往拜訪舊識林見中(原任職於教育界,後經營古董生意)。
o指定台東負責人:鄭評在台東旅館內宣揚組織宗旨,正式指定林見中為「台灣獨立黨台東地區負責人」,並交付其幹部徽章 5 枚及一般黨員徽章 80 枚,囑其在東部拓展組織。
o擴展木雕古董網絡:林見中隨後引薦台東古董商陳水山與鄭評會面,鄭評向陳水山宣傳組織理念並試圖吸收其加入。
3.高雄站——學校校長與南部親友之接觸:
o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初,鄭評一行由台東轉赴高雄。
o拜訪卓彩瑛校長:鄭評前往高雄縣阿蓮國中拜訪校長卓彩瑛,向其宣揚組織思想並交付徽章 20 枚,請求其在教育界與地方發展同黨。
o入住高雄王子大飯店:十月八日晚間,鄭評、黃坤能、賴錦桐等人入住高雄市鹽埕區「王子大飯店」(登記入住 414、417 及 407 號房)。黃坤能隨即聯繫高雄當地舊識蔡萬譽、溫春躍、鍾世威,以及蔡萬春、李仲信等人至飯店密會,試圖一舉建立南部地下支黨部。
4.3 地方組織之滲透模式與結構局限
從台北密會到環島巡迴,鄭評所建立的地下網絡展現出早期政治地下組織的典型特徵與嚴重局限:
1.基於親友與商業網絡之滲透:
o鄭評發展組織主要依賴三種人際關係:一是教會教友(如林義昌、葉文全);二是商業往來夥伴(如印刷業的游進龍、曾寶連;古董業的林見中、陳水山);三是親友與江湖舊識(如黃坤能及其高雄朋友)。
o這種高度倚賴既有人際關係的發展模式,雖然初期建立信任較快,但缺乏嚴格的思想審查與忠誠考核。
2.成員加入動機之複雜與鬆散:
o卷宗顯示,被吸收者之動機極不一致:鄭評具備強烈的政治反抗意識;黃坤能帶有底層邊緣青年尋求認同與武力幻想的色彩;林見中與陳水山則多半以為是商業合作或人情應酬;游進龍與柯金鐘則宣稱以為是民間「兄弟會」或「生意股東」。
o組織內部缺乏嚴密的保密紀律與武裝地下黨訓練,成員在公開場所(如高級飯店餐廳)大肆宣揚叛亂言論,極易引人側目。
3.戒嚴體制下嚴密監控之脆弱性:
o在七〇年代警備總司令部與各級警察局「保防網絡」嚴密布建的環境下,鄭評這種高調包車環島、大量發放實體徽章的作法,無異於在情治單位的眼皮底下公開暴露軌跡。這種結構性的脆弱,直接導致了組織在高雄成立南部支黨部的當晚,即遭與會者舉報而一夕覆滅。
本章小結
第四章還原了「台灣獨立黨」在台灣島內進行秘密集會與全台串聯的全景路線。鄭評透過台北汎亞、中國及金龍閣大飯店的多次密會,確立了暗殺高官、搜購槍枝與印製偽鈔等激進路線。隨後透過包租計程車進行環島巡迴,將組織網絡自台北延伸至花蓮(李清治)、台東(林見中)及高雄(卓彩瑛、王子飯店密會)。然而,這種高度倚賴人情應酬、缺乏地下保密紀律且動機複雜的鬆散網絡,在戒嚴體制嚴密的社會監控下顯得極其脆弱,為下一章高雄王子飯店的舉發與逮捕埋下了必然的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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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高雄王子飯店風雲——舉發、監控與攻堅逮捕
5.1 蔡萬春與李仲信之檢舉報案
民國六十二年(1973年)10月8日晚間,鄭評、黃坤能與賴錦桐一行人搭乘包租計程車抵達高雄,登記入住高雄市七賢二路26號「王子大飯店」第414、417及407號房間。入住後,黃坤能隨即聯繫其在高雄當地的舊識,包括蔡萬春、李仲信、謝添丁、鍾世威、溫春躍、蔡振華等人至飯店417號房會面。
在417號房間內,鄭評與賴錦桐向眾人自我介紹,並展示由台北中華商場官星商號訂製的「台灣獨立黨」識別徽章。鄭評當場分發圖案刻有箭頭與「正」字的徽章給與會者,宣稱配戴此徽章即為「自己人」,並表示「人生要有目標與目的,要報公仇,不要報私仇」。鄭評更在席間宣揚「共匪即將佔領台灣,政府不保,我們台灣人要團結起來自己管理自己」、「要學習廖添丁的英雄主義」等激進言論。
然而,與會的蔡萬春與李仲信對鄭評等人的台獨言論與發放徽章之舉感到高度疑慮與不安。聚餐期間,蔡萬春藉故離席飲水,黃坤能尾隨其後並透露鄭評等人係從事「台灣獨立黨」組織活動,邀請其加入。蔡萬春與李仲信深覺事態嚴重,認為此舉涉嫌叛亂犯罪。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九日凌晨2時許,蔡萬春與李仲信兩人趁隙離開飯店,直接前往高雄市警察局安全室報案,舉報鄭評等人在王子大飯店進行非法地下組織串聯。
5.2 警方偽裝監控與情治部署
高雄市警察局安全室接獲蔡萬春與李仲信的舉報後,確認案情重大,立即向局長王高龍與胡副局長報告。王高龍局長當即成立專案小組,自任召集人,並報請臺灣省警務處派員蒞臨指導,展開嚴密的偵查部署:
1.進駐飯店建立前進指揮所:
o專案小組於10月9日上午8時許,由胡副局長率領保防工作人員進駐王子大飯店,包下位於鄭評等人房間對面的416號房作為前進指揮所。
o警方運用飯店胡經理及經理夫人(條枝)協助,控制樓下服務台電話總機,對鄭評等人房間的外撥與接聽電話進行祕密錄音與側錄。
2.員警化裝與監視行動:
o專案小組派少年隊員警黃茂田、林明和化裝為飯店房務服務生,在四樓走廊與房間周邊進行實地監視,記錄鄭評等人的進出人員與活動軌跡。
o10月9日上午,專案小組運用檢舉人蔡萬春依約於8時30分再次進入417號房與鄭評密談,進一步蒐集鄭評親口承認「組織發展十餘年、數次赴日取得金錢支援、以每半月寫信至台中郵政信箱347號單線聯絡」等核心事證。
3.跟監與動態掌握:
o10月9日上午11時,跟監人員發現賴錦桐、黃坤能與蔡萬春前往六合二路小吃店用餐;隨後鄭評搭乘包租之計程車(15-06916)前往高雄縣岡山,拜訪阿蓮國中校長卓彩瑛並交付徽章。
o當晚10時許,第二名檢舉人李仲信再度至警局製作詳細筆錄,證實鄭評等人係以環島旅行方式在基隆、台中、花蓮、台東及高雄巡迴吸收成員。至此,警方已完全掌握鄭評組織的叛亂事證與活動軌跡。
5.3 颱風前夕之拂曉攻堅與扣押物證
就在警方完成部署、準備發動逮捕之際,台灣本島適逢「那拉(Nora)」颱風過境,高雄地區狂風暴雨交加,造成電力與電訊系統斷斷續續,警局與省警務處及警總之間的電話連絡幾近中斷。
1.專案小組之決心下達:
o王高龍局長、胡副局長與督察官研判,鄭評等人已結算房帳並預備離高雄前往他處,若因颱風通訊中斷而猶豫不決,恐致主嫌脫逃、縱虎歸山。
o專案小組遂緊急陳報警備總司令部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由南部地區後備副司令視導並共同決定:立即發動拂曉攻堅逮捕行動,以防被告脫逃。
2.攻堅逮捕經過:
o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十日凌晨1時許,專案小組劃分四個行動小組,動員汽車五輛。第一組由保防室主任萬懷吉負責逮捕賴錦桐;第二組由少年隊長施淵源負責逮捕鄭評;第三組由刑警隊組長郭壽等負責逮捕黃坤能;第四組由州組長復華等負責搜捕其餘共犯,由胡副局長親自現場指揮。
o行動小組由飯店服務生迅速開門,警員隨即衝入房內,使鄭評等人猝不及防,在短短四分鐘內將鄭評、黃坤能、賴錦桐等人全數逮捕並押解上車。
3.現場扣押物證與獎勵:
o警方於王子大飯店房間現場徹底搜索,起獲鄭評隨身攜帶之「台灣獨立黨」識別徽章 130 枚、聯絡日誌與名冊,並於黃坤能身上搜出配戴之徽章 1 枚。
o警方同時扣押包租之淺藍色計程車乙輛(15-06916),並連夜派員至岡山卓彩瑛校長家中追回預備發放之徽章 20 枚。
o破案後,高雄市警察局為表彰蔡萬春與李仲信兩位市民愛國舉報之精神,各頒發獎金新臺幣 2,500 元以資獎勵。全案隨後移交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及警備總司令部接手偵辦。
本章小結
第五章還原了「鄭評叛亂案」在高雄王子大飯店破獲的關鍵二十四小時。鄭評等人高調的環島串聯與激進言論,引發受邀者蔡萬春與李仲信的戒心,直接促成了清晨2時的緊急舉報。高雄市警察局專案小組展現了極高的行政效率,透過化裝服務生、總機錄音與監控對面房間,鎖定了鄭評等人的犯罪網絡。儘管攻堅前夕面臨「那拉」颱風導致電訊中斷的危機,警方仍果斷下達逮捕決心,於十月十日雙十節凌晨發動四分鐘攻堅,順利起獲大批黨徽與名冊,將這起全台地下串聯案在發酵前夕徹底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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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偵查攻防與爭議——自白書、疲勞審訊與「賴錦桐角色」
6.1 調查局與警總訊問攻防
民國六十二年(1973年)10月10日凌晨於高雄王子大飯店將鄭評、黃坤能、賴錦桐等人逮捕後,案件迅速由高雄市警察局移交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接手。被告等人連夜被押送至台北調查局本部(仁愛看守所)進行隔離訊問,隨後再移送警總軍法處看守所。
在隔離偵訊階段,情治單位採取了個別突破與交叉比對的訊問策略:
1.鄭評之自白交責:鄭評在初期偵訊中坦承於日本東京受樂原正博(施朝暉)吸收,並交代返台後發展組織、訂製徽章、召集飯店密會及包車環島巡迴之過程。然而,他在自白中亦強調自己後期已逐漸灰心,多項行動係受他人推動。
2.黃坤能與基層成員之供述:黃坤能交代了協助鄭評聯繫高雄舊識、分發徽章及尋找船員朋友「吳炮」詢問買槍等情節。其餘涉案人員如張清江、卓彩瑛、李清治等人亦陸續被傳喚訊問,證實曾自鄭評或黃坤能處接獲組織徽章。
3.洪維和、游進龍與柯金鐘之供詞:洪維和與游進龍供認參加汎亞飯店、中國大飯店及金龍閣大飯店之集會,游進龍並承認曾提出於徽章加入「正」字之建議;柯金鐘則承認曾幫忙看樣與代取官星商號訂製之徽章。
情治單位將上述自白書與官星商號發票、扣押之 974 枚徽章及通信地址進行串聯,迅速構建出完整之犯罪事實鏈。
6.2 疲勞審訊與刑求抗辯
然而,當案件由調查局移送至警總軍法處,軍事檢察官開庭訊問及審判庭審理時,多名被告相繼提出強烈的刑求抗辯,主張於調查局製作之自白書係在不眠不休、刑求逼供與強迫威脅下完成,非出於自由意志。
1.柯金鐘的血淚控訴與醫療紀錄:
o逼供過程:柯金鐘於移送軍法處後提交詳細答辯狀,控訴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被調查局帶走後,於仁愛看守所遭受連續數日不眠不休之審訊。
o身體傷害與發作:柯金鐘指控辦案人員以拳頭猛擊其耳部,並對其肋骨與胸部進行痛打,致其舊疾「夾心症」(心臟疾病)發作暈倒在地。十月十八日因傷勢嚴重、四肢無力,被護送至台北監獄醫務室;十月十九日更因心電圖異常被緊急送往台大醫院急診。
o屈招過程:柯金鐘表示,在身心完全崩潰且面臨生命危險之際,不得不遵照辦案人員口述,逐句抄寫調查局預先編寫好的自白書。
2.林見中與洪維和之翻供:
o林見中:於聲明狀與審判庭中表示,在調查局受審期間遭受疲勞審訊與威脅,自白書係在極度疲憊下簽名。他澄清自己與鄭評見面純係談論木雕雕刻古董生意,絕非台獨東部負責人,亦未吸收陳水山。
o洪維和與游進龍:洪維和強調自白書內容許多出自調查員之導引,自己並未吸收李清治;游進龍則抗辯自己以為集會僅係民間「兄弟會」應酬,徽章加「正」字係指「正派中華民國國民」,非叛亂組織。
這些刑求與強迫自白之抗辯,揭示了戒嚴時期情治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司法不公與人權侵害現象。
6.3 賴錦桐角色爭議——情報線民或叛亂主謀?
在本案的偵查與審判過程中,最引人疑竇與爭議的歷史謎團,莫過於同案關鍵人物賴錦桐的特殊角色與處置。
1.鄭評對賴錦桐的核心控訴:
o鄭評於覆判聲請狀與多次陳情書中再三指控,自己於民國六十一年底本已對台獨活動灰心喪志,企圖放棄。然而,賴錦桐於六十二年五月自日本返台後,帶來日幣 2 萬元資助,並極力鼓勵鄭評重組地下網絡。
o資金與策劃主導:鄭評指出,全案各項開銷——包括資助鄭評裝設電話(新臺幣 2 萬元)、多次台北高級飯店會議之房費與餐費、包租計程車環島串聯之費用,乃至官星商號訂製徽章之費用,全數由賴錦桐支付與策劃。此外,印製假鈔與搜購槍枝之構想,亦係由賴錦桐強烈提議與推動。
2.「另案處理」與線民疑雲:
o在警總軍事檢察官的起訴書中,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游進龍、柯金鐘等六人均被提起公訴,唯獨全程參與所有密會、資助主要經費並隨同環島串聯的賴錦桐,被官方列為「另案處理」,且未出庭作證或受刑罰起訴。
o鄭評在獄中憤慨質疑:「若論叛亂組織之領導人,實為賴錦桐而非鄭評,何以賴某免受起訴,甚至連姓名都未出現在起訴被告名冊中?」
3.歷史評析:陷害搜證(Agent Provocateur)之可能性:
o綜合檔案記錄,賴錦桐極有可能係情治單位(調查局或警總)預先布建或中途吸收之情報線民(運用人員)。
o情治單位透過賴錦桐提供資金與鼓勵,誘導鄭評等人採取具體行動(如訂製實體徽章、召集密會、環島串聯),待「犯罪事證」收集齊全後再一舉搜捕破案。這種「陷害搜證」或「製造案件」的辦案模式,在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案件中屢見不鮮。
本章小結
第六章揭示了「鄭評叛亂案」在偵查階段背後的司法攻防、人權侵害與情報操作。情治單位雖然透過隔離訊問迅速取得被告自白與扣押黨徽等物證,但柯金鐘、林見中等人的血淚控訴,揭露了調查局審訊期間存在嚴重的疲勞審訊、打擊傷害及強迫抄寫自白等不正當手段。同時,鄭評對賴錦桐資金來源與主導地位的指控,以及官方對賴錦桐「另案處理」的異常處置,深具情治單位透過線民進行陷害搜證與案件操作的痕跡,成為本案不可磨滅的歷史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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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軍法審判——起訴、辯護與初審判決
7.1 檢察官起訴與法條適用
民國六十二年(1973年)12月20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韓延年完成偵查起訴,正式簽發「62年警檢訴字第461號」(季字第7702號)起訴書,將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游進龍、柯金鐘等六名被告提起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對六名被告所適用之法條與罪名劃分如下:
•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被認定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並已達「著手實行」之程度,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唯一死刑之罪)起訴。檢方主張鄭評受海外叛亂組織吸收返台,召集集會、訂製黨徽、謀劃購槍與印製偽鈔;黃坤能負責尋購槍枝並南下串聯;洪維和參與多次台北密會及花蓮串聯;林見中則擔任台東地區負責人並吸收地方人員。
•游進龍:被認定明知為叛亂組織仍積極參與台北汎亞、金龍閣等飯店之集會,並於討論黨徽時建議加入「正」字代表正派,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訴。
•柯金鐘:被認定受鄭評灌輸叛亂思想,隨同看樣與代取官星商號訂製之黨徽,並參與金龍閣飯店集會,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或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訴。
檢方的起訴邏輯將「訂製實體黨徽」、「飯店應酬聚餐討論」以及「未實施之購槍口頭構想」全部串聯為一貫之「著手實行叛亂」行為,為隨後的法庭審判奠定了極其嚴酷的基調。
7.2 律師辯護與「著手實行」法律攻防
案件移送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後,由審判長王宗國會同審判官郭政熙、王雲濤等人組成審判庭,於民國六十三年(1974年)3月11日開庭審理。審判庭指定公設辯護人張明俠上尉為被告鄭評等人辯護,柯金鐘委任墨文藻律師、洪維和委任楊昭銘律師出庭辯護。
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團隊針對檢方的起訴事實與法律適用,展開了三大核心法律攻防:
1.「著手實行」之法律構成要件爭議:
o辯護主張:《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著手實行」,在刑法理論上必須指被告已採取具體、直接且足以對國家安全構成實質威脅的暴力或顛覆行動。
o事實還原:張明俠與墨文藻律師指出,被告等人的行為僅停留在飯店飲商聚餐、口頭吹噓或應酬,所謂「買槍」僅係黃坤能向船員朋友問詢而未真正購入,所謂「偽鈔」亦僅為概念討論。全案並無任何實際武力暴動發生,絕未達「著手實行」之程度,至多僅能構成預備或陰謀階段。
2.自白任意性與補強證據原則(自白之效力):
o自白瑕疵:墨文藻律師特別強調柯金鐘在調查局遭受長達數日之疲勞審訊、打擊傷害,並因此心臟疾病發作送台大醫院急診,其自白書完全是在身心崩潰下照抄辦案人員稿本,不具任意性。
o證據補強:辯護團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及《軍事審判法》規定指出,被告等人在審判庭上已當庭翻供,檢方僅憑調查局不正當詢問所得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空洞之陳述,缺乏其他獨立之客觀積極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重罪之唯一依據。
3.犯罪動機與《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
o辯護律師指出,黃坤能、游進龍等人教育程度低落、年幼無知,受人煽動而誤觸法網;柯金鐘過去擔任警察多年且忠黨愛國,因鄰居人情應酬幫忙騎車而受牽連。律師請求法庭審酌被告等犯後態度及可憫恕之情狀,依《刑法》第59條給予酌量減輕其刑,給予自新機會。
7.3 警總初審判決結果與財產沒收
儘管辯護律師提出了詳盡的法律抗辯與自白瑕疵說明,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仍全盤採信情治機關之調查報告與初訊自白,於民國六十三年(1974年)3月16日做出「63年度初特字第20號」(淘侃字第1827號)判決,並於4月11日宣判:
1.被告刑罰宣判:
o鄭評: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o黃坤能: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o洪維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o林見中: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o游進龍:參加叛亂之組織罪,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o柯金鐘: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2.財產沒收與物證處分:
o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判決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四人名下之「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予沒收」。
o扣押之「台灣獨立黨」幹部用徽章 85 枚、一般黨員用徽章 889 枚(總計 974 枚)、樂原正博通信地址一份、官星商號訂貨單發票、證章底片及金屬銅版等,均依法宣告沒收。
本章小結
第七章還原了「鄭評叛亂案」在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法庭的審判全貌。檢察官將口頭討論與訂製徽章直接認定為唯一死刑之「著手實行叛亂」。儘管公設辯護人與選任律師在法庭上針對「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調查局刑求逼供之自白瑕疵以及《刑法》減刑條款進行了有力的法律攻防,軍法庭依然採納情治單位之陳述,於六十三年三月判處首謀鄭評死刑,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三人無期徒刑,游進龍與柯金鐘各十年重刑。這一嚴酷判決,展現了戒嚴體制軍事審判「重刑懲治」的實質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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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刑場絕響——國防部覆判與鄭評執行槍決
8.1 國防部覆判核定與救濟管道的斷絕
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於民國六十三年(1974年)3月16日做出「63年度初特字第20號」初審判決後,判處首謀鄭評死刑,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三人無期徒刑,游進龍與柯金鐘各十年有期徒刑。判決書送達後,鄭評、黃坤能、林見中、游進龍等人均依法向國防部提出覆判聲請,嘗試在軍事審判體制內尋求最後的救濟機會。
在聲請覆判與陳情書狀中,被告等人針對初審判決提出了多項強烈的法律抗辯:
•鄭評的抗辯:鄭評提出數萬字的陳情書與覆判聲請,強調自己自民國六十年底返台後,因好友林義昌生病及逝世,早已灰心喪志並停止一切活動。他再次控訴同案關鍵人物賴錦桐才是真正的幕後主導與資助者(提供日幣2萬元、資助裝設電話、策劃飯店密會與全台串聯),質疑官方為何將賴錦桐列為「另案處理」而免除主犯刑責,並抗辯原審軍法庭未踐行調查程序即採信調查局之單方筆錄。
•黃坤能與林見中的抗辯:黃坤能主張自己僅係年幼無知被誘使參與應酬,並未真正購入槍枝或發動暴動,行為未達「著手實行」之程度,且調查局自白書係在不眠不休與脅迫下抄寫。林見中則強調與鄭評會面純係洽談木雕古董生意,絕非台獨東部負責人。
•游進龍與柯金鐘的抗辯:游進龍主張黨徽上的「正」字係指「正派中華民國國民」,未有叛亂意圖;柯金鐘之律師墨文藻則提出台大醫院急診紀錄,控訴調查局審訊期間之暴力打擊與刑求逼供。
然而,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於民國六十三年6月3日做出「63年覆高亮字第008號」覆判判決,全盤採信警總初審之事實認定,認為鄭評受施朝暉(樂原正博)指示返台發展組織、召集集會、訂製黨徽、謀劃購槍與偽鈔,已具備一貫之顛覆犯意且達著手實行階段。國防部裁定「覆判聲請駁回」,正式核定原判決定讞。
隨後,洪維和委任楊昭銘律師、柯金鐘委任墨文藻律師向警總提出之再審聲請(63年再字第14號),亦於同年9月6日遭警總審判庭裁定「再審聲請駁回」,宣告所有法定救濟管道徹底斷絕。
8.2 新店安坑刑場的最後槍聲與遺體處置
覆判核定確定後,死刑執行程序迅速展開。國防部於民國六十三年(1974年)8月6日簽發「(63)亮亦字第6108號」令,指示警備總司令部於令到三日內執行死刑。警總隨即下達執行令,指定於8月10日清晨發動槍決。
1.槍決執行過程:
o驗明正身與提押:民國六十三年8月10日清晨5時50分,警總軍事檢察官於軍法處看守所將鄭評提押出房,進行最後的驗明正身與宣讀執行命令。
o安坑刑場伏法:上午6時整,鄭評被雙手綑綁、背貼寫有姓名與罪名的死刑牌,由臺北憲兵隊押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軍醫於槍決後當場開具死亡證明,檢察官簽署行刑報告陳報國防部。案卷內完整保留了鄭評行刑前背負刑牌的相片,以及行刑後伏屍草叢的現場實景照片。
2.家屬領屍、火化與身後悲劇:
o槍決過後,鄭評之遺體由臺北市立殯儀館暫時收殮。
o長子之申請:鄭評之長子鄭遷進(鄭遷生)向軍法處呈交申請書,說明父親生前遺言要求土葬,但因家庭長期受案件影響,倒閉貧困,實無能力支付土葬費用,懇請軍方與政府體恤給予協助。
o火化結案:經警總軍法處發函協調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與市立殯儀館,鄭評之遺體於同年8月21日由鄭遷進領回辦理火化,結案歸檔。
鄭評的伏法,使其成為1970年代台灣地下台獨串聯案件中,少數被判處並執行死刑的受難者。
8.3 財產查封清查與底層困境的真實呈露
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凡犯第二條第一項之罪者(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其名下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應宣告沒收。判決確定後,警總軍法處於民國六十三年八月至十月間,密集發函至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指令各地警察局與地政機關執行財產查封。
然而,各地機關會同里長實地入戶清查的結果,卻徹底揭露了這些被官方指控為「叛亂要角」之被告的真實經濟處境:
•鄭評、黃坤能與洪維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與嘉義縣警察局回報,鄭評、黃坤能、洪維和三人名下均無房產、土地或銀行存款,家庭經濟拮据,根本無財產可供查封沒收。
•林見中(臺東):臺東縣政府與臺東縣警察局指派員警會同里長至林見中住處執行查封。清查清冊顯示,林見中名下完全沒有不動產,家中僅有電視機乙台、電冰箱乙台及電風扇乙台。警總考量林見中家中尚有老母與妻兒共六口人需要撫養,該等家電屬家屬維持基本生活之必需用品,最終依法裁定免予查封。
官方原欲藉由「沒收全部財產」來展現國家懲罰的威嚴與打擊叛亂組織的經濟基礎,但清查清冊卻證實了這些被告實質上僅是戒嚴體制下掙扎求生的底層邊緣人物。
本章小結
第八章記錄了「鄭評叛亂案」司法審判的悲劇終局與國家暴力的最終展現。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全盤駁回被告等人的救濟聲請,維持警總初審之死刑與重刑原判。民國六十三年8月10日清晨,鄭評在新店安坑刑場的槍聲中結束了一生。而後續官方發動全台地政與警察網絡對被告財產進行的查封清查,不僅證實被告等名下多無財產,更以電視機、電冰箱等生活物件的清冊,具體映照出威權體制將嚴刑峻罰施加於貧困底層民眾身上的歷史諷刺與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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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綠島歲月、64年大減刑與假釋管束
9.1 發配綠島感訓監獄與思想考核
在主犯鄭評於民國六十三年(1974年)8月10日槍決伏法後,同案其餘五名被告——黃坤能(無期徒刑)、洪維和(無期徒刑)、林見中(無期徒刑)、游進龍(有期徒刑10年)與柯金鐘(有期徒刑10年),開始面臨漫長且艱辛的囚禁歲月。
民國六十三年10月初,國防部將黃坤能等五人由台北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移押,發配至位於台東縣綠島鄉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即知名的綠洲山莊)執行刑罰。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監獄長黃守中陸續於民國六十三年10月2日簽發回證(正感字第7052號等),向警總軍法處確認五名被告已全數移交監獄驗收無訛,並依法建立「身分名簿」建立專案列管。
在綠島監禁期間,受刑人被集中管理並進行嚴格的思想考核:
•獄中生活與勞動改造:受刑人除日常生活受嚴密監視外,亦需參加獄方安排的政治講習、勞動作業與思想言行考核。
•考核表與身分監控:監獄管理單位定期填寫「受刑人考核表」與「考核概況」,詳實記錄受刑人的思想變化、對罪行的悔悟態度以及平日言行。若思想考核未能達到「悛悔適當」或「思想已改正」之標準,將直接影響日後是否能獲得假釋或減刑提報。
•人道請假之戒護:服刑期間,獄方對受刑人的家屬變故管制極為嚴格。例如被告柯金鐘於服刑期間(民國68年)其母親過世,看守所考量其平日表現及盡孝需要,在特許下派員戒護其返回彰化縣伸港鄉老家奔喪24小時,並請當地警察局協助全程戒護。
9.2 民國64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與裁定
民國六十四年(1975年)4月5日,總統蔣中正逝世。政府隨後頒布《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對全國廣大受刑人實施大減刑,本案尚在服刑之五名被告亦迎來了刑期縮短的歷史契機。
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依據該條例規定,向軍事法庭聲請對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游進龍、柯金鐘五人進行減刑裁定。民國六十四年7月14日,警總普通審判庭(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徐文開、傅國光)做出減刑裁定(64年課減字第289號等):
•黃坤能:原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依減刑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條,減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降為10年。
•洪維和:原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減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降為10年。
•林見中:原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減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降為10年。
•游進龍:原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個月,褫奪公權降為5年4個月。
•柯金鐘:原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個月,褫奪公權降為5年4個月。
減刑裁定確定後,警總軍法處開具「減刑執行書」發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重新計算各受刑人的刑期屆滿日。這項大減刑不僅使游進龍與柯金鐘的刑期縮短三分之一,更讓原本被判處終身監禁的黃坤能、洪維和與林見中三人看到了重獲自由的曙光。
9.3 刑滿開釋、假釋出獄與警察機關之監控管束
隨著刑期縮短與服刑時間累積,五名被告於1980年代陸續走出監獄。然而,走出獄門並不代表徹底擺脫國家體制的監控,隨之而來的是警情機關進行的「保護管束」與長期跟監。
1.刑滿開釋與早期假釋:
o游進龍、柯金鐘:刑期減為6年8個月後,扣除先前羈押日數,游進龍與柯金鐘兩人於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6月13日執行期滿,依法開釋出獄。
o林見中:無期徒刑減為15年後,服刑至民國七十五年(1986年)10月24日符合假釋條件,核准假釋出獄。
2.黃坤能與洪維和假釋(民國76年1月):
o民國七十六年(1987年)1月17日,國防部正式核准黃坤能與洪維和兩人假釋出獄。
o參謀總長郝柏村簽發名冊,將黃坤能、洪維和及姚嘉文等共26名政治犯列入「國防部核准叛亂犯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移交警總及各地警察局執行「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管束期限至民國七十七年(1988年)10月刑期屆滿止。
3.地方警察機關之管束與行蹤追蹤:
o黃坤能(嘉義縣):黃坤能假釋後回到嘉義縣溪口鄉老家,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接獲警總裁定後,立即建立「在台親眷調查管制紀錄表」與保結書,指派專人定期訪查其日常生活言行。
o洪維和(臺北市):洪維和假釋後設籍於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南分局回報,洪維和因名下房屋早已遭法院拍賣,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一度處於行蹤不明狀態。警總軍法處隨即發函召集洪維和至軍法處談話,洪維和於76年5月5日出庭說明目前寄居於朋友家中,警方隨後將其住址移交轄區派出所進行列管追蹤。
本章小結
第九章記錄了被告等人在綠島感訓監獄的服刑歲月、民國64年大減刑的歷史轉折,以及出獄後受情治與警察網絡長期監管的過程。民國64年的大減刑賦予了受刑人重生的機會,但即便在民國76年解除戒嚴前夕假釋出獄,威權政府依然透過參謀總長簽發名冊、警總軍法處與地方警察局(民雄分局、松南分局等)聯手的保護管束機制,將政治犯牢牢鎖定於治安監控網絡之中。這種無所不在的控管張力,反映了戒嚴體制尾聲對政治異見人士依然保持的高度戒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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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歷史反思——威權體制、政治檔案與人權評價
一、威權體制下情治運作與軍法審判之檢視 回顧「鄭評叛亂案」(台灣獨立黨案)高達 1,231 頁的完整官方檔案,本案不單是一起單純的地下政治串聯案件,更是台灣戒嚴時期情治機關辦案邏輯與軍法審判體制運作的典型縮影。從檔案中還原的細節,得以對當時的國家暴力與司法審判進行三個層面的深刻檢視:
(一)情報線民與「陷害搜證」(Agent Provocateur)之疑問: 本案最具爭議的焦點,在於同案關鍵人物賴錦桐的特殊處境與運作。根據鄭評於覆判聲請與獄中書狀的重複控訴,鄭評於民國六十一年底已因好友林義昌生病及逝世而灰心喪志、停止活動。然而,賴錦桐於六十二年五月自日本返台後,不僅帶回日幣 2 萬元資助,更主動支付裝設電話費用(新臺幣 2 萬元)、全送台北高級飯店會議之房費與餐費、包租計程車環島串聯之費用,乃至官星商號訂製徽章之費用。甚至,印製假鈔與搜購槍枝等激進行動,亦係由賴錦桐強烈提議與推動。然而,在警總檢察官起訴書中,全程參與並資助主要經費的賴錦桐被官方列為「另案處理」,且完全未被作為被告起訴或出庭受審。這種極其異常的處置,呈現出情治單位透過線民進行誘導、提供資金促成犯罪事證(如下單訂製實體黨徽)、待案件養大後再一網打盡的「陷害搜證」運作痕跡。
(二)密室審訊、疲勞逼供與人權侵害: 檔案中保留了多名被告於移送軍法處後提交之答辯狀與抗告書,披露了調查局在隔離偵訊期間的嚴酷手段。被告柯金鐘提出詳細醫療紀錄與控訴,證實其於調查局仁愛看守所遭受連續數日不眠不休之疲勞審訊,並遭辦案人員毆打耳部與胸部,致其心臟舊疾(夾心症)發作暈倒,甚至送台北監獄醫務室與台大醫院急診。柯金鐘在身心完全崩潰下,被迫照抄辦案人員預製之自白書。林見中亦控訴自白書係在極度疲憊與威脅下簽字。這些記錄直接證實了戒嚴時期情治機關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自白的普遍現象。
(三)軍法審判對「著手實行」之法律過度擴張: 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全盤採信調查局之偵查報告與初訊自白,將被告等人在飯店聚餐討論、訂製實體黨徽以及未實施之口頭買槍構想,直接認定為《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在刑法正當法律程序中,未產生實質武力破壞行為之應酬與討論,至多僅能構成預備或陰謀階段。然而軍法庭過度擴張「著手實行」之法律解釋,將首謀鄭評判處唯一死刑,三名同案被告判處無期徒刑,顯示出軍法審判體制在政治指令下,將國家刑罰權作為威嚇政治異見工具的實質本質。
二、政治檔案開放與轉型正義之當代意義 隨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與國防部展開政治檔案清查,國防部於中華民國 106 年(2017年)6月6日正式註銷保密等級,全面開放「鄭評叛亂嫌疑案卷」高達 1,231 頁之檔案。這批塵封四十餘年的機密檔案重見天日,對台灣的轉型正義與歷史研究具有深遠的當代意義:
(一)突破官方宣傳定見,還原歷史真實全貌: 在戒嚴時期,官方媒體將本案簡化為「破獲海外台獨暴力叛亂組織」。然而,1,231 頁的原始案卷還原了案件真實的人文圖像:涉案被告並非訓練有素的武裝革命家,而是一群由印刷中盤商(鄭評)、麵包學徒/無業青年(黃坤能)、古董商(林見中)、退職警察(柯金鐘)及基層商家組成的邊緣底層人物。檔案還原了他們在面對外交危機(退出聯合國)時的焦慮與本土意識萌芽,但也呈現了其組織粗糙、動機複雜以及極易被情治網絡滲透控制的弱點。
(二)平反歷史傷痕與人權紀錄補白: 政治檔案中完整保留的被告答辯狀、陳情書、台大醫院急診紀錄,以及家屬在槍決後因貧困無力土葬而申請火化之書狀,成為記錄威權體制侵害人權的鐵證。這些原始史料不僅為受難者及其家屬歷史傷痕之平反提供了客觀依據,也為台灣戒嚴時期的司法史與人權史提供了極其珍貴的實證補白。
三、全書總結:走過戒嚴陰影的悲劇與啟示 綜觀「鄭評叛亂案」的全案歷程,其演變軌跡完整貫穿了台灣七〇年代至八〇年代的政治治安史:
【全案時間軸與演變】
(1)1971年10月:鄭評赴日參訪,於東京池袋結識施朝暉(樂原正博),獲授「台灣十一號」並受命返台籌組「台灣獨立黨」。
(2)1973年8-9月:鄭評於台北汎亞、中國及金龍閣飯店召開密會;於中華商場官星商號訂製1,100枚「箭頭與正字」黨徽。
(3)1973年9-10月:包租計程車展開全台巡迴串聯(花蓮李清治、台東林見中、高雄卓彩瑛校長);入住高雄王子大飯店招募成員。
(4)1973年10月9-10日:蔡萬春、李仲信向高雄市警局舉報;警方化裝監控,於十月十日雙十節凌晨發動攻堅逮捕,起獲974枚黨徽與名冊。
(5)1973年12月:警總軍事檢察官韓延年起訴六名被告;被告於審訊期間控訴調查局刑求逼供。
(6)1974年3-4月:警總初審判決:鄭評死刑;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無期徒刑;游進龍、柯金鐘有期徒刑10年。
(7)1974年6-8月:國防部覆判駁回;鄭評於8月10日晨在新店安坑刑場槍決伏法;其餘被告清查名下財產(大多清寒無財產)。
(8)1974年10月:餘犯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游進龍、柯金鐘五人發配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綠洲山莊)服刑列管。
(9)1975年7月:適用《民國64年罪犯減刑條例》:三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5年;兩名10年刑期減為6年8個月。
(10)1980-1987年:游進龍、柯金鐘於69年刑滿開釋;林見中於75年假釋;黃坤能、洪維和於76年1月准予假釋出獄,交付警察機關執行保護管束至77年。
(11)2017年6月:國防部正式註銷「鄭評叛亂案」保密等級,1,231頁政治檔案全面解密公開。
四、本章小結與全書結語
第十章作為全文的總結章節,系統性地檢視了「鄭評叛亂案」背後的威權統治機制。本章深入剖析了情治單位利用線民(賴錦桐)進行「陷害搜證」的疑點、調查局密室偵訊中的疲勞逼供與暴力刑求,以及軍事法庭對「著手實行」構成要件的過度擴張。同時,本章肯定了 1,231 頁政治檔案於民國 106 年解密開放的當代意義,認為其打破了官方單向宣傳,還原了底層受難者的真實圖像。最後,全書總結呈現了從 1971 年東京池袋密會到 2017 年檔案解密的四十六年歷史全景,為這段戒嚴時期的人權悲劇留下了嚴謹且深刻的歷史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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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 核心檔案史料(Primary Archival Sources)
1.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移轉,〈鄭評等叛亂案〉,檔號:0062/1571/130/1 至 0062/1571/130/5(全案共5卷,1,231頁),1973年10月–1987年5月。檢索網址:https://aa.archives.gov.tw/ELK/SimpSearch?q=%E9%84%AD%E8%A9%95&PageNow=1&DisplayNumber=20&sortField=_score&sortType=desc&searchType=&mode=1&FileCase=&classUnit=&classFond=&classYear=1973&classType=&SRC=NAA&QueryRange1=1&QueryRange2=&QueryRange3=QueryRange3&QueryRange4=
本卷宗主要收錄以下關鍵官方文書:
(1) 高雄市警察局安全室:《高雄市警察局偵破鄭評等叛國組織案經過報告》(1973年10月)。
(2)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移送書》及被告訊問筆錄、自白書,(62)字第614號(1973年12月6日)。
(3)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起訴書》,62年警檢訴字第461號 / (62)季字第7702號(1973年12月20日)。
(4)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63年度初特字第20號 / (63)淘侃字第1827號(1974年3月16日初審判決,4月11日宣判)。
(5)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國防部判決書(覆判)》,63年覆高亮字第008號(1974年6月3日)。
(6)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及軍法處:《死刑執行報告書、安坑刑場執行相片與死刑公告》,(63)淘伸字第4196號(1974年8月10日)。
(7)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書(減刑)》,64年課減字第289號等(1975年7月14日)。
(8)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受刑人移交回證與身分名簿》,正感字第7052號等(1974年10月–1975年7月)。
(9) 國防部與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裁定書及警察機關保護管束追蹤紀錄》,(76)判珍字第0120號(1987年1月–5月)。
二、 法律規範與官方公告(Laws, Regulations, and Official Gazette)
1.《懲治叛亂條例》(1949年5月24日公布制定,1991年5月22日廢止)。
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975年6月5日總統令公布)。
3.《軍事審判法》(1956年6月9日公布制定)。
4.國防部:《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綜紀字第0960005797號(2017年6月6日辦理解密註銷)。
三、 工具書與數位資料庫(Databases & Secondary References)
1.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資訊網(NAA)」(檔案檢索與微縮影像調閱)。
2.國家人權博物館:「不義遺址資料庫」與「台灣白色恐怖時期政治受難者數位資料庫」(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游進龍、柯金鐘受難條目)。
3.促轉會(國家轉型正義審導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名冊與處分書」(政治受難者平反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