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馬編劇陳世杰導演今日在臉書發表了一段耐人尋味的觀點:「慈濟問題暴露的還是台灣另一個問題:台灣沒有《宗教法人法》……台灣大部分的宗教團體,收入都是黑洞跟黑帳……偶可以接受宗教團體免稅,但不能接受他們的財務都青菜做做而已。」
陳導這段話講得直白、辛辣,甚至帶著點黑色幽默,卻精準刺中了台灣社會一個長期被集體忽視的巨大制度黑洞——宗教團體的財務監管真空。
一、 匿名、現金與無對價:最完美的洗錢天堂
從詐騙集團利用宮廟洗錢,到豪宅地板下藏黃金的「李大師」,這些社會案件暴露的早已不只是單純的「租稅不公」,而是更致命的法律與金融安全漏洞。
在洗錢防制(AML)的邏輯裡,宗教團體具備了所有犯罪所得最夢寐以求的特質:高比例的現金交易、極高的匿名性,以及「無對價關係」的奉獻名義。只要一句「這是匿名信徒對神明的奉獻」,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的黑錢就能名正言順地存入團體帳戶,再透過後端的採購、工程或基金會轉手,完美洗白。
我們完全尊重《憲法》保障的信仰自由,也認同宗教團體在撫慰人心上的正面價值。「免稅」可以是國家對宗教公益性的肯定,但「免稅」絕不等於「免於監督」。
然而,2018 年台灣通過《財團法人法》時,立法院卻在各方壓力下,於第 75 條開了「宗教財團法人另以法律定之」的後門,將其暫時排除在嚴格的財務公開規範之外。加上政治人物長期投鼠忌器,害怕得罪宮廟與教會龐大的基層選票,導致《宗教法人法》草案卡關數十年。大家寧可集體裝聾作啞,讓宗教金流繼續成為全台灣唯一的「法外之地」。
二、 借鏡日本:信仰自由不等於「世俗金流不受管」
每當提到財務透明,反對者總喜歡拿「政教分離」與「宗教自由」當擋箭牌。但這完全是混淆概念。
看看鄰國日本,早在 1951 年(昭和 26 年)就正式頒布了《宗教法人法》,運作至今超過 70 年。日本的經驗給了台灣最好的啟示:教義與信仰是神聖的,政府絕不干涉;但金流、地產與稅務是世俗的,必須接受法律規範。
日本《宗教法人法》規定,宗教法人必須設立責任役員(類似董事會)以打破密室獨裁,且每年必須製作財產目錄與收支表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在 1995 年發生奧姆真理教沙林毒氣事件後,日本國會更痛定思痛進行修法,賦予主管機關在宗教團體涉嫌重大違法時的調查權與解散聲請權,徹底撕下了「掛宗教之名就能避開司法與稅務」的護身符。
日本證明了一件事:一套健全的《宗教法人法》,非但不會傷害真正虔誠的信仰,反而是正派宗教團體的「護身符」,因為它能將劣幣驅逐出去,不讓少數神棍與犯罪集團污名化整個宗教界。
三、 抓大放小:信仰必須回歸正軌
要推動台灣的宗教財務改革,其實不需要搞到「癱瘓基層小宮廟」。務實的做法是「抓大放小、階梯式監督」:
1.財務公開階梯化:對於年收入或資產達到一定規模的中大型宗教法人,強制要求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開上網;小宮廟則採簡易備查制。
2.捐款收據電子化:推行捐款收據連線財政部稅務系統,直接封死虛報列舉扣除額與私設「兩套帳」的漏洞。
3.納入洗錢防制體系:實施大額現金捐款身份確認(KYC)與實質受益人申報,徹底堵住黑錢漂白的管道。
政治人物常說「人在做,天在看」,但對於那些假借神明之名行斂財洗錢之實的人來說,他們根本不怕天看,只怕法律查!政客們若繼續因為害怕選票反彈而投鼠忌器,就是在縱容灰色地帶繼續侵蝕台灣的租稅正義與金融安全。
信仰可以超越世俗,但金流必須接受法律。台灣社會,是時候補上這關鍵的一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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