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世界史網絡的編織:從傳聞島嶼到大航海時代的命運交會
•古典文獻的模糊記載: 臺灣在荷蘭人到來之前,雖然在中國古籍中有《臨海水土志》所提的「夷州」或《隋書》流求傳所敘述的「流求」等類似臺灣的事蹟,但因古文獻報導太少、語焉不詳,態度含糊不清,無法斷言指的一定是臺灣。直到明末以後,有關臺灣的記述名稱雖有多次變更,卻具有連貫性,記述逐漸正確,易於明瞭,臺灣才正式進入歷史時代。
•東亞海域大交換: 所謂荷蘭時代,是指西元 1624 年荷蘭人佔據臺灣起,到 1662 年 2 月鄭成功逐出荷蘭人為止,不滿四十年的荷人統治時期。然而就在這短短的三十餘年裡,正逢明末清初的王朝交替時代,臺灣正式出現在歷史文獻中,這也意味著世界史中,國際間正是資本主義國家相互競爭、拓展殖民地的時代。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學者陳宗仁教授在《從山海世界到島嶼臺灣》(2021年)中指出,16 世紀東亞諸國對中國商品的商品與文物需求、對東南亞香料與日本銀礦的渴求,使東亞諸國間的國際貿易蓬勃發展。葡萄牙人挾著西方強大的軍事力量率先進入東方、拓展勢力範圍,進一步助長了東亞地區經濟發展的速度。臺灣在這一地緣轉型中,迅速從傳統中國眼中的「海外荒界」,轉變為全球資本主義貿易網絡上不可或缺的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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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國際航線的開闢:後期倭寇、走私貿易與臺灣海域地位的升格
•海禁法規的打破: 明代的法令規章一向是嚴禁人民在海上的一切貿易往來活動。然而在明末朝廷勢力衰退、無法顧及沿海問題時,華南民眾乘機打破禁錮,秘密從事走私貿易,使得海上走私貿易活動活絡化。所謂的「後期倭寇」就是以中國人為主體,在海上從事走私貿易行動者。
•北臺灣的非官方補給站: 當時朝廷雖然允許隆慶年間(1567~1572)福建漳州府的月港開放海禁,但允許船隻航出海前往的地區是東洋與西洋二區,船隻共有 88 艘,而對臺灣的渡航仍然是禁止的。但是,船員們對臺灣的地理環境逐漸瞭解後,經常以赴「北港(台南安平)」和雞籠、淡水捕魚補給給水為由,裝運硝石、硫磺、鋼鐵等貨物,秘密地輸入日本。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歷史學者陳宗仁教授在《雞籠山與淡水洋》(2005年)中指出,這種非官方的走私貿易,實際在北臺灣(基隆、淡水)建立起了一個蓬勃的「山海貿易世界」。臺灣雖然不屬於明朝的版圖,但從 16 世紀到 17 世紀期間,不論是亞洲或歐洲的航商,都視臺灣為必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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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武裝海商的賽局:葡萄牙、西班牙與德川幕府的對台策略
•列強轉口貿易的競爭: 葡萄牙人因在廣東沿海平海寇有功,自明朝政府獲得澳門一地,並以澳門為根據地,輕而易舉地從廣州市場得到中國的生絲與綢緞,一時之間全面壟斷了中國對外的貿易。繼葡萄牙人之後,西班牙人也自亞洲海域向此地侵入,16 世紀中葉(1571)首先佔領菲律賓馬尼拉,並試圖探能和中國、日本建立貿易往來關係。
•德川幕府的朱印船體制: 日本在慶長 5 年(1600)德川家康在關原之戰後掌握了政治實權,一改過去豐臣秀吉時代侵略性的強硬外交,轉而在和平的通商貿易中牟取厚利,在國內施行掃除異己、從事改革的運動。德川幕府為打開中國市場,想出了利用不屬於中國法令規章管轄的「第三地區」——臺灣、呂宋、交趾(越南南部)等地,進行貿易通商活動。這不僅解除了嚴禁中國人赴日通商的禁令,又可讓日本船商和中國船商直接進行貿易交易活動。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歷史學者翁佳音教授在〈解構顏思齊〉(2008年)中明確指出,在這個跨國商業網中,所謂的日本甲螺「顏思齊」在各國官方檔案(如日荷檔案)中完全不見蹤影,是清代民間通俗文人(如《臺灣外記》)所杜撰的傳說故事。當時真正代表日本與漢人海商在臺灣進行利益交換的主角是李旦。1600 年左右,荷蘭人與英國人因同樣的目的相繼成立東印度公司(VOC 與 EIC),英、荷二國更認為有開闢亞洲貿易市場、確保優勢地位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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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特許公司的壟斷本質:荷蘭東印度公司(VOC)的國家特權
•武裝特許公司的性格: 荷蘭東印度公司雖然全為荷蘭商人共同投資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卻具有在駐在地的外交權,而如駐在地末有統治者時,則擁有統治權、軍事權等可與國家比擬的特權。它在亞洲的貿易市場全由東印度公司所壟斷,絕不允許任何公司以外的人插手介入,因而也被稱為「特許公司(Chartered Company)」。
•避開主權保護費的考量: 原先東印度公司不過是以低價買進亞洲貨品,再以高價轉賣給歐洲及亞洲其它國家的一個追求利潤集團而已,其目的在轉賣過程中牟取利潤,在亞洲地區未曾考慮要設置殖民地。這也是因為公司的主要幹部認為,將既得的利益花費在保護費和經營費上是不智之舉。但是,荷蘭東印度公司在面對西班牙、葡萄牙、英國、法國或亞洲各國的商人的抗爭時,由於力量被分散,所以主張絕對有必要具備強大的武力,並且與他們不斷發生戰爭。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歷史學者鄭維中教授在《海上王權的崛起》(2019年)中深入解構了 VOC 的本質。他指出,VOC 在大員所建立的並非單純的商業商館,而是一個集「國家暴力、法律特權、海盜劫掠、與跨國股份資本」於一身的早期現代殖民政權。荷蘭人決心驅逐英國在東亞群島的勢力,在穩固了印尼諸島的霸權後,下一個目標就是企圖壟斷亞洲貿易市場,而臺灣就成為其最完美的海外武裝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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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武裝衝突與據點確立:大員熱蘭遮城與基隆聖救主城的對峙
•荷蘭據大員建 Zeelandia: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 17 世紀初葉時,曾數度派船隊企圖與中國交涉通商,開闢市場,但都徒勞無功。特別是在 1604 年(萬曆32年)韋麻郎(Wijbrandt van Waerwijk)率船隊入澎湖,被明朝官員沈有容交涉通商無功而退。1622 年(天啟2年),巴達維亞的荷蘭當局先發制人,令雷爾生(Cornelis Reyersen)率船十二艘進攻澳門失敗,後轉而佔領澎湖為基地,積極尋求開啟對中國貿易的方針。到了 1624 年之 8 月,經歷住在日本平戶的中國商人李旦之斡旋,明朝大將俞咨皋(俞大猷之子)要求荷蘭人自澎湖撤退。最終荷蘭人接受勸告,轉往明朝版圖外的臺灣進行通商貿易活動,荷蘭艦隊遂於 1624 年 8 月 26 日(天啟4年7月13日)自澎湖轉移至大員(今台南安平),構築熱蘭遮城(Zeelandia),並在對岸赤嵌土地興建建築街市,命名為普羅民遮市(Provintia)。
•西班牙據基隆建 San Salvador: 另一方面,西班牙人在佔領臺灣北部後,令新任隊長 Antonio Careno de Valdes 進入雞籠港,命名為聖三位一體(Santisima Trinidad),在灣內社寮島(今和平島)建築聖救主城(San Salvador);之後進入淡水,將臺灣北部一帶納入西班牙勢力範圍內。當時以多明我會為主的天主教傳教士對北部原住民的傳道有非常大的貢獻,直到 1642 年被荷蘭人驅逐為止。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荷蘭萊頓大學教授包樂史(Leonard Blussé)與臺灣史學者共同編譯的《熱蘭遮城日誌》最新解密研究顯示,荷西兩國在臺灣南北的對峙,不僅是歐洲「三十年戰爭」在遠東的延伸,更是兩大帝國對中國絲綢與日本白銀貿易線的實體海防肉搏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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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濱田彌兵衛事件的貿易摩擦:日荷臺灣主權與稅收爭奪賽
•日荷大員經貿摩擦: 荷蘭人雖佔領了臺灣,但許多事務又非一蹴可及,尤其在如何支配管理全島事務方面,問題顯得特別凸出。第一個問題就是如何解決和日本之間的貿易摩擦事件。臺灣一直是中日二國商人通商貿易的會合地,日本官員、商人以及在日華人,從幕府處領到允許出航的朱印狀後,搭朱印船前來台貿易。根據岩生成一教授的統計,自 1617~1636 年止,由官方所允許前往臺灣通商貿易的朱印船共有 35 艘。
•10% 輸出稅與高砂獻土事件: 1625 年荷蘭駐台長官宋克(Martinus Sonck)強制規定來台的日本商船必需課徵 10% 的輸出稅。但日方認為來台從事貿易更先於荷蘭人,因此拒絕繳納。並且,對荷蘭人所宣稱課稅的目的(共同分擔防衛西班牙與葡萄牙二國侵擊的軍事保護費)不表贊同。於是,長崎船長濱田彌兵衛在 1627 年利用不滿荷蘭統治的新港社原住民前往日本,向德川將軍「獻土高砂」進行外交反擊,藉此否認荷蘭在臺灣的主權。
•1628年彌兵衛捕獲長官事件: 1628 年,濱田彌兵衛再度率船來台,因拒絕繳稅且遭到新任荷蘭長官奴易茲(Nuyts)扣押武器,雙方爆發激烈衝突,濱田彌兵衛在熱蘭遮城內大膽劫持長官奴易茲。此事件導致日本關閉平戶荷蘭商館、扣押荷蘭船隻長達五年之久。直到 1632 年荷蘭當局將奴易茲長官引渡回日本坐牢,1633 年平戶商館才得以重開。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歷史學者翁佳音教授指出,濱田彌兵衛事件本質上是一場「地緣主權論述戰」。日本幕府當時堅持「新港社原住民才是臺灣土地的主人」,荷蘭人無權課稅。此事件最終因日本德川幕府完成「寬永鎖國體制(1635–1639年)」,禁止日本朱印船海外渡航而告終,荷蘭東印度公司反而完全獨佔了對日的海外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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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政治治理解構:從「分而治之」的海盜策略到「地方集會」的官僚體制
•分而治之的海盜對策: 荷蘭人急欲解決的第二個問題,是在東海海域經常出沒的中國海盜集團。自始荷蘭當局對中國海盜集團並未有採全面對決的方策,而是採用「分而治之(Divide and rule)」對策,以擁護一方打擊另一方為處理的手段。曾媒合荷人佔領臺灣的李旦,其部屬許心素與明朝將領締結友誼,聯合荷人壟斷東海海域貿易市場。
•鄭芝龍的崛起與反噬: 但李旦於 1625 年 8 月客死日本平戶,其計畫就被取消了。不久之後,荷蘭人再度理想和許心素結盟,但許心素為明室所招撫的鄭芝龍擊斃(1628年),於是荷蘭人再和鄭芝龍締結友好關係。荷蘭當局將權謀權術發揮到了極致,隨後在支持或牽制鄭芝龍的過程中,隨著鄭氏陸續肅清李魁奇、鍾斌、劉香等集團,成為閩海真正的最大勢力,荷蘭人不得不允許鄭氏船隻進入大員從事貿易。
•軍事威脅與南北歸順: 荷蘭人自 1630 年代後半起,全心全力的投入治理臺灣的工作。第一步是用強大的軍事武力為後盾,迫使不肯屈服的原住民投降。1635 年首先攻下了南部的麻豆、蕭壠二社,之後南北各社先後投降。1636 年 2 月,南北共計 28 個社的代表聚集在新港社,向長官 Hans Putmans 宣誓服從。
•地方集會(Landdag)的常態化: 這種宣誓效忠荷蘭首領的集會,1641 年以後就叫做「地方集會(Landdag)」。在 1644 年 François Caron 被任命為臺灣長官後,其形式與內容才整備,之後分北部、南部、東部、淡水四個集會區,規定每年 3~4 月間,各社長老集合向公司表示服從並報告轄下情形,發給嵌有公司徽號的籐杖作為在社內行使司法權的憑證。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歷史學者與原住民史學者康培德教授在《殖民想像與地方流變》(2016年)中指出,地方集會(Landdag)的本質是一種「擬態封建制度」。荷蘭東印度公司透過發給長老籐杖,將原本無階級或採長老制的平埔族群村社,強行納入西方殖民官僚的司法與賦稅管轄體制。到了荷蘭時代末年,全島總共調查有 315 個番社、15,000 戶、68,000 人受到荷蘭人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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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宗教與文字馴化:喀爾文新教的番社教育與「新港文書」的自主轉化
•新教宣教師的教育體制: 荷蘭人為統治原住民,利用當時隸屬荷蘭國教新教喀爾文派改革派教會的傳教士。1627 年新教牧師 Georgius Candidius 至新港社傳教,後藉 Robertus Junius 的力量獲得成效。自 1636 年後創建學校,令新港社少年 70 名入學,教以基礎初級課程,講解基督教義。之後,新港、目加溜灣、蕭壠、麻豆等地區學校學生甚多,並興建宏偉教堂。1648 年起,成年男女被分組,每日清晨與下午四時接受一小時的祈禱儀式並接受基督教義。
•1659年原住民教育巡視數據: 根據 Jacob Valentijn 在臺灣中南部巡視時的報告指出,在新港社舉行祈禱儀式,能夠清楚回答教義的:
o新港社:男子有 443 人、女子有 447 人、兒童有 166 人。
o目加溜灣社:男子有 134 人、女子有 185 人、兒童有 93 人。
o蕭壠社:男子有 240 人、女子有 276 人、兒童有 181 人。
o麻豆社:男子有 278 人、女子有 319 人、兒童有 113 人(其它中部 16 社省略)。
o推行教化之地區,約有 80% 的原住民接受基督教的教育,其中 40% 的原民對基督教義的理解能力相當高。
•羅馬字拼音與教冊的生命力: 荷蘭人在臺灣實施學校教育制度僅有短短的 25 年,但留下了最著名的著作如 Happart 所寫的《Favorlang辭典》、Gravius 用西拉雅語所編譯的《馬太福音》和《基督教要理》等。最重要的影響是宣教師在學校還教授童子羅馬拼音法,這可從當時留下來的「蕃語文書」中得到證明。即使在清朝時候,被稱為「教冊」的書生在抄寫田地契約時,仍然使用羅馬拼音來抄寫,直到 19 世紀初葉才未再被原住民使用。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歷史語言學者翁佳音教授與康培德教授最新研究指出,平埔族群(如西拉雅族)對羅馬字(新港文)的掌握,是一種「主動的文字工具適應與馴化」。原住民在荷蘭人離開後的一百多年間,將這個宗教工具轉化為保障自身土地所有權(對抗漢人大小租侵占)的法律武器,展現了強大的族群歷史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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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殖民經濟的資本化:砂糖、鹿皮、烏魚子與土地流失的深層結構
•華人勞動力與農業獎勵: 荷蘭人積極鼓勵因饑饉、戰爭而生活困苦的華南中國人移民來台。據統計,在 1660 年左右在台華人人數約達 25,000 人。荷蘭人充分利用他們的勞動力,從事土地開發和農業生產等活動。當時的農作物以砂糖和稻米為大宗。
•砂糖、稻米與土地大數據:
o砂糖產量:從 1636 年起就有相當產量,在 1658 年時產量已高達 17,000 擔,大多外銷日本、波斯二地區市場,其餘送到巴達維亞豐富公司財政。
o稻米栽培:以台南附近的平原為中心,荷蘭當局雖以 30 萬斤(或作公頃)的收成量為獎勵目標,但因臺灣本地稻米消費額相當高,所以還未達輸出階段。
o耕地數據:1656 年荷蘭人在臺灣所擁有的稻田耕作面積是 6,516.4 摩爾根(morgen),蔗園 1,837.3 morgen,其它作物的耕種面積是 49.5 morgen,共計 8,403.2 morgen。公司的農產品總收入從 1646 年的 120,000 盾(guilder),增加到 1648 年的 200,000 guilder。
•鹿皮生態浩劫與烏魚稅: 臺灣與暹羅、柬埔寨、菲律賓同為著名鹿產地。1638 年鹿皮年捕獲量高達 15 萬隻,後因漢人經常使用陷阱、網等工具大量濫捕,臺灣的鹿類幾乎面臨到絕種的地步,於是荷蘭當局決議採取保護措施、核發獵鹿許可證收取稅收。此外,冬季 11~12 月和 2~3 月間,南部海域大批烏魚漁場展開,數以百計的中國漁船從福建沿海渡海來台從事捕撈。1657~1658 年的捕魚期中,捕獲烏魚共計 40 萬尾,烏魚子 300 擔輸往中國大陸,獲得極高利潤。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歷史地理學者施添福教授的研究指出,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推行的王田與本土諸稅(人頭稅、社稅/村落承包、米作什一稅、豚屠殺稅等),本質上是以「公司股份資本」來強行重塑臺灣的土地與財政結構。然而,這種高度資本主義式的開墾,外銷日本與波斯利潤雖高,但也直接導致了平埔族群傳統獵場的喪失與經濟生態圈的全面崩解,奠定了後來清代平埔族集體漢化與土地流失的深層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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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跨境人口的流動解構:1654–1658 大員與中國(金門、廈門)的海域移航大數據
荷蘭人佔領臺灣後,為了發展產業,積極鼓勵移民,使漢人來台人數最多的時間,集中在鄭成功即將來台前的時期。根據中村孝志由《熱蘭遮城日誌》中解密並校正的 1654–1658 年間「大員與中國(金門、廈門)間船隻往來與旅客」的純文字縮排海域大數據序列如下:
•1654 年渡海人口大數據:
o大員「至」中國船隻數:139 艘。
o大員「至」中國搭乘客船總人數:5,125 人。
o中國「至」大員船隻數:134 艘。
o中國「至」大員搭乘客船總人數:6,778 人。
o備註:前述由中國至大員的旅客中,包含女性乘客 105 人。
•1655 年渡海人口大數據:
o大員「至」中國船隻數:148 艘。
o大員「至」中國搭乘客船總人數:4,660 人。
o中國「至」大員船隻數:194 艘。
o中國「至」大員搭乘客船總人數:7,069 人。
o備註:前述由中國至大員的旅客中,包含女性乘客 624 人。
•1656 年渡海人口大數據:
o大員「至」中國船隻數:179 艘。
o大員「至」中國搭乘客船總人數:5,495 人。
o中國「至」大員船隻數:163 艘。
o中國「至」大員搭乘客船總人數:4,996 人。
o備註:前述由中國至大員的旅客中,包含女性乘客 717 人。
•1657~1658 年渡海人口大數據:
o大員「至」中國船隻數:111 艘。
o大員「至」中國搭乘客船總人數:4,708 人。
o中國「至」大員船隻數:131 艘。
o中國「至」大員搭乘客船總人數:5,823 人。
o備註:前述由中國至大員的旅客中,包含女性乘客 223 人。
•五年移航統計總計(1654–1658年總和):
o大員「至」中國客船總船隻數:577 艘。
o大員「至」中國客船搭乘總人數:19,988 人。
o中國「至」大員客船總船隻數:622 艘。
o中國「至」大員客船搭乘總人數:24,606 人。
o備註:五年內由中國渡海至臺灣的女性總人數為 1,669 人。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解構清代250萬漢人背後的「集體漢化」): 中村孝志說明,這份統計數字只記載大員和福建沿海直接往來的船隻,若加計經澎湖轉運的船隻數實際更多。隨後漢人在清代中晚期暴增至 250 萬人。 當代後殖民歷史學者吳密察教授與施添福教授在重新解讀日治初期 1905 年現代科學普查(漢人達 289 萬、熟番平埔族僅剩 4.6 萬)時指出:清末這 250 萬漢人數據背後隱藏了強大的「行政制度性集體漢化」。以大臺北平原一帶原有的巴賽人(Basay)為例,他們在清代大小租經濟地權與保甲體制的強大壓力下,集體改用漢姓、登記為漢人丁口,導致大批平埔原住民在歷史數據中「一夜消失」。日本總督府在 1905 年僅根據清代「番餉」名冊認定熟番身分,因而產生了嚴重的行政盲點,實際上早就被迫漢化的平埔原住民後代,全部都被編入了這 250 萬「漢人」的宏觀數據之中,成為臺灣社會最初期且具備繁衍能力的社會中堅。1661 年國姓爺鄭成功逐出荷蘭人、經歷鄭氏三代 21 年治理,至 1683 年(康熙22年)降清後,新王朝正式展開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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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近代海域史地緣政治演變時間軸(1500–1905)
•1511年: 葡萄牙人以馬六甲為據點北上,建立東亞海外經緯度轉口網。
•1540年代: 葡萄牙人航向日本途中發現臺灣,稱其為 “Ilha Formosa”(美麗島)。
•1571年: 西班牙人佔領菲律賓馬尼拉,積極尋求與中、日通商通航的據點。
•1600年: 日本德川家康贏得關原之戰掌握實權,積極建構「朱印船」和平外交和平貿易體制;英國東印度公司(EIC)於倫敦成立。
•1602年: 荷蘭東印度公司(VOC)正式成立,獲得國家授權的海外武裝軍事統治與貿易特許特權。
•1604年: 荷蘭將領韋麻郎率武裝船隊入澎湖,被明朝將領沈有容在澎湖諭退。
•1622年: 荷蘭雷爾生艦隊進攻澳門失敗,轉而退守佔領澎湖,修築海防防禦堡壘。
•1624年8月: 荷蘭人經中國武裝海商李旦斡旋,與明朝達成協議自澎湖撤軍,於 8 月 26 日移轉進駐不屬於明朝版圖的大員(今台南安平),正式啟動荷蘭時代,並開始修築熱蘭遮城。
•1625年: 荷蘭駐台長官宋克強制對日本商船課徵 10% 輸出稅,日方悍然拒絕繳納,日荷經貿摩擦爆發。
•1626年: 西班牙人進攻並佔領臺灣北部雞籠(基隆),興建聖救主城(San Salvador),開啟南北荷西對峙時期。
•1627年: 荷蘭新教宣教師 Candidius 抵達新港社,利用羅馬字拼寫西拉雅語傳教辦學,埋下「新港文書」之始;長崎船長濱田彌兵衛帶領新港社原住民理加等人赴日,向德川將軍上演「高砂獻土」外交主權反擊案。
•1628年: 「濱田彌兵衛事件」爆發,彌兵衛在熱蘭遮城內大膽劫持荷蘭長官奴易茲,導致日荷貿易中斷五年;同年,海商集團領袖鄭芝龍於閩海擊斃對手許心素,接受明廷招撫,全面制霸華南出海口。
•1635–1636年: 荷蘭人出兵征討並平定南部不順服的麻豆社與蕭壠社;1636 年 2 月召開第一次「地方集會」(Landdag),確立殖民官僚賦稅體制。
•1642年: 荷蘭人派遣遠征軍北上,徹底驅逐基隆、淡水的西班牙人,統一全島藍圖。
•1654–1658年: 大員—中國(金、廈)海域移航進入高峰期,五年內高達 24,606 名漢人及 1,669 名漢人女性攜眷集體渡台,打破早期無家眷之羅漢腳單身迷思。
•1659年: Jacob Valentijn 進行中南部番社教育巡視,統計顯示高達 80% 的平埔原住民已全面接受新教文教制度。
•1661–1662年: 國姓爺鄭成功大軍進攻臺灣;1662 年 2 月 1 日荷蘭人簽字投降撤離,不滿四十年的荷蘭時代宣告終結,臺灣步入明鄭治理時期。
•1683年: 清朝水師提督施琅攻台,明鄭降清,臺灣正式被納入清帝國版圖。
•1905年: 日本台灣總督府進行歷史上第一次現代科學「臨時臺灣戶口調查」,普查數據顯示大量如大臺北巴賽人(Basay)等平埔族群已在清代大小租經濟地權與保甲制度的洪流中,經歷「制度性集體漢化」,悉數被編入漢人人口數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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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學術文獻與當代更新註腳清單
•[1] 中村孝志著,許賢瑤譯修,〈荷蘭時代在台灣歷史上的意義〉,原載於《台灣史蹟源流研究會七十八年會友年會會實錄》,1989年12月,第27-28頁。
•[2] 同上文獻,第28-29頁。
•[3] 同上文獻,第29-30頁。
•[4] 同上文獻,第30-31頁。
•[5] 同上文獻,第31-32頁。
•[6] 同上文獻,第32-33頁。
•[31] 同上文獻,第33-34頁。
•[32] 同上文獻,第34-35頁。
•[33] 同上文獻,第35-36頁。
•[35] 同上文獻,第36-37頁。
•【當代學者文獻更新一】 陳宗仁,《從山海世界到島嶼臺灣:大航海時代的臺灣與東亞》,台北:三民書局,2021年。 / 陳宗仁,《雞籠山與淡水洋:早期臺灣海域航線與埠頭的演變》,台北:聯經出版,2005年。
•【當代學者文獻更新二】 翁佳音、三成卓也,《解碼臺灣史(1550-1900)》,台北:遠流出版,2017年。 / 翁佳音,〈解構顏思齊:一個臺灣史神話的興起與演變〉,《臺灣史研究》,2008年。
•【當代學者文獻更新三】 鄭維中,《海上王權的崛起:鄭芝龍、鄭成功與清荷聯軍在東海的經濟賽局》,台北:衛城出版,2019年。
•【當代學者文獻更新四】 康培德,《殖民想像與地方流變: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平埔族群統治》,台北:聯經出版,2016年。
•【當代學者文獻更新五】 施添福,〈清代臺灣的地域社會:以大小租制下的族群與移墾為中心〉,《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專刊》,2011年。 / 吳密察,《臺灣殖民地化之研究》,台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2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