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華國法院對政治人物妨害名譽的判定非常寬鬆,基本上大多數法官認為政治人物就是要能接受詆毀,因此只要你說出來的東西不是「無中生有」很常都是不起訴或不罰(尤其選舉期間)。
甚麼叫「無中生有」?比方說如果有人莫名地指控柯文哲嫖妓,沒有任何根據或線索,這就叫無中生有。但如果有人拍到柯文哲在聲色場所外遊蕩,然後他依據這張照片說柯文哲是去嫖妓,即使後來查出柯文哲只是路過、根本沒有進去消費,法院也常常因為「政治人物需受公評」這種理由不罰。
例如鄭文燦以前就被攻擊過去澳門喝花酒、並接受當地賭場高額免費籌碼,當時鄭文燦向林瑞圖提告,而雖無法證實鄭文燦出入的場所有女陪侍、也無法證實鄭文燦有收受免費籌碼,但因為鄭文燦確實有受到招待(但無法證實招待內容為何),加上林瑞圖在爆料前有詢問蔡孟勳,法院認定此舉已盡「查證義務」,且鄭文燦身為參選人需要接受公評,因此鄭文燦敗訴。
法院對政治人物受評論的標準,基本上只要有跟公眾利益相關且不是無中生有、憑空冒出一個故事,即便是看圖說故事或捕風捉影,只要你有「從某人那邊聽來的」、「看某報章雜誌寫的」很多都是不罰。
抹黑政敵被罰到的機率已經很小了,再加上即使後來真的被罰,那也是幾個月甚至幾年後的事了,選舉都選完了,如果因為被抹黑而選輸,也不太可能因為後來你勝訴了就當選無效。
低燃費、成功率高、即使失敗了也要很長的時間才會吃到後座力,因此選舉抹黑就是一種超好用的無損攻擊法。
回過頭來用以上標準來看,其實不論是林智堅告王鴻薇、還是陳明文告黃國昌,還真的蠻有可能都敗訴。
而就像你跟人PK,雙方本來約好要一起赤手空拳的,結果其中一方掏了噴子出來,那你就也得一起掏噴子。你掏了噴子,對方就拿AK,然後你又拿出RPG…。
久而久之越演越烈就變成核戰了。
而這一切如果要停止,就要像MGSV的隱藏結局一樣,需要所有玩家都自願放棄核武,才有可能終結。雖然我覺得要所有人都自願放棄核武,還必須要經過慘烈的互相傷害,當所有人都認為互相毀滅成本太高,才有可能走到和平的那步。
但以一個選民來說,就是要多停看聽。
如果你每次看到對你敵視的陣營不利的訊息,就不假思索膝反射光速轉貼,連等看看對方說法都懶,甚至後來發現打錯了也從不道歉不反省,那其實也真的沒甚麼好抱怨選舉抹黑的,因為你就是最好被操弄的那群人之一。
你就是那個最容易擴散抹黑訊息的癌細胞。
原文出處 土星六號隻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