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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雄(罷免謝衣鳳領銜人):《深化台灣民主的韌性:從野百合到大罷免》


當亂政成為事實,罷免就是義務!

從去年開始,內人提醒我,已即將邁入78歲,應該減少外務,減少壓力,多給自己留點時間。所以我辭去南華大學和明道大學的所有課程,準備過自由自在的農夫生活。可是最近又接受彰化縣公民團體的請求,擔任領銜人,似有違當初答應內人的初衷。我覺得應該說明一下我內心的轉折。

我一直覺得,台灣年輕人關心政治、參與政治,是培養台灣民主政治韌性(resilience)最重要的關鍵。從野百合、太陽花學運,到目前的青鳥運動、大罷免,都是年輕人自動自發,形成一股沛然莫之能禦的潮流。每次的民主潮流,都加強並深化台灣民主政治的基石,也增強台灣民主政治永續的韌性,真是天佑台灣。野百合學運的時候,我在中興大學教書,只有關心,沒有參與。後來促成總統直選,打掉國民黨馬英九等人提議間接選舉的詭計,我心中滿是欣慰。

太陽花學運是台灣年輕人第一次對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荒謬議案的反擊。當年馬英九一心一意想要出賣台灣,要求服貿協議務必要在六月底前通過,而且一個字都不能改。立法院在張慶忠胡搞瞎搞下,30秒唏哩嘩啦通過,引起全民的憤慨,年輕人衝進立法院、佔領立法院。我知道國民黨慣用的伎倆就是把這些學生打為「暴民」,讓這些學生的行為失去正當性,國民黨馬政府就可以繼續矇騙台灣人民。當時記者來問我,我說:「這些學生衝進立法院,頂多只是不禮貌,但卻是保護國家的愛國行為,他們是在糾正馬英九政府的錯誤。」所以當年我是第一個站出來挺太陽花學運學生的大學校長。

幸好,當年學生擋下服貿協議,否則現在台灣大部分的銀行都可能在中國嚴重曝險,甚至倒閉。

我在上課或外面演講的時候,經常鼓勵學生:「面對社會各種不公不義,不要保持沈默,否則你就是幫兇。」馬丁路德.金恩說:「我們的社會之所以糟糕,不是因為壞人太囂張,是好人太沉默。」所以當中區教授會連署聲援各地罷免公民團體時,我率先響應。當彰化縣罷免謝衣鳳的公民團體年輕人來找我擔任「領銜人」時,即使謝衣鳳的媽媽一家人都是熟識,我當然還是沒有拒絕的理由,否則我就失去我一輩子教育學生的原則。特別是參與罷免案的年輕人,都是優秀的上班族、家庭主婦,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來參與救國行動,我心受感動,欣然接受。

其次,我要糾正蔣萬安所謂的「仇恨式罷免」說,仇恨一詞,應該是名嘴講民眾對某一個立委仇恨值最高,最容易被罷免來的。其實,罷免是一個政治人物問政行為危害國家安全,致使人民權益受到損害,人民決定收回對立法委員的授權,與仇恨無關。畢竟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立委不是。立委是經過選舉得到人民的授權,應該忠實地行使自己的職責。罷免不是「仇恨」動員,是我們以主人的身分,來「教育」這些不懂社會契約責任的國民黨立委。

罷免的英文叫Recall,就像汽車製造廠對不良品的召回。國民黨這些立委在立法院的表現,就像品質不良的車子,不但會爆衝,而且沒有煞車,開上路不旦危及路人,也可能自毀。我們看到國民黨總召和立委,溫馴地到中國拜見中共統戰頭子王滬寧,回國後就囂張跋扈地霸凌政府官員和台灣人民。胡亂提案、亂刪預算,全體國民黨和民眾黨的立委,都成為「傅隨組織」,盲目表決危害人民權益、危害國家安全。

請問大家,這樣的立委該不該罷免?我們沒有辦法罷免民眾黨立委,但是我們每一個國民,都有權利和義務罷免每一個亂提案、亂表決的國民黨立委。
還有一位廈門葉姓台商嗆賴總統:「當家不鬧事」,也是荒唐之言。執政黨和政府什麼時候鬧事了?都是國民黨和民眾黨天天鬧事,台灣人都被煩得受不了了。為什麼不叫在野黨好好做一個對國家忠誠的反對黨,不再荒唐鬧事。何況,當家的人如果面對兩個不肖子弟,每天威脅要拆屋頂、要放火燒房子,當家的人難道要任其胡鬧?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告訴大家,一個人活在社會國家,人跟人之間不是孤立無援,也不可以胡作非為,我們是訂有「契約」的。我們要自由自在,過有秩序的生活,就要遵守社會契約。請問,我們投票給這些國民黨立委,有授權他們去沒收人民的罷免權嗎?有授權他們亂刪國防預算,助長敵國氣焰嗎?有授權他們毀憲亂政,制定危害人民權益、危害國家安全的法案嗎?顯然都沒有,我們繳稅養這些立委,就像我們社區組織了管委會,幫我們維護社區的安全,可是這些管委卻和盜賊勾結,想要偷竊搶劫我們的財產,這樣的國民黨立委,難道不該罷免?

瑞典俗話說:「人是善忘的動物,傻瓜永遠不會絕種。」國民黨從幾十年前蔣介石開始,就被共產黨欺騙,追殺到台灣,至今仍未醒悟。近年來中共政權倒行逆施,國力江河日下,民不聊生,民心思變,全世界自由民主國家正加深對其制裁,中共政權崩潰在即。國民黨的領導人,看起來是一群笨蛋,不知醒悟,還死抱著中共的大腿,一起向下沈淪,共尋死路。期待這次大罷免,促成台灣政治板塊大挪移,讓更多國民黨和民眾黨支持者覺醒,更重要的是,讓更多優秀的青年參與政治,才會讓台灣民主政治永續而有韌性。

附錄
總統應該有否決不適法案的權力
陳世雄

最近我國在野黨挾其多數之優勢,強行通過許多違憲亂紀、窒礙難行的法案,幾乎使得行政部門癱瘓,嚴重侵害行政權。目前,我國中央政府面臨的挑戰突顯出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的必要性,只有確保各部門之間的制衡與監督,才能有效維護民主與法治,避免權力過度集中在立法院。

參照美國憲法的設計,美國先賢在設計政府結構時,特別強調權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目的是為了防止任何一個部門過度擴張其權力,尤其是防止立法權逾越行政權。這種制度的設計源於美國憲法明文規定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各自獨立,相互監督。為防止立法部門過度干預行政權,設計了重要的機制來維持平衡,那就是行政否決權(Veto Power)。

美國總統擁有否決立法部門通過的法案的權力。當國會兩院(參議院和眾議院)通過一項法案後,總統可以選擇否決該法案,並將其退回國會。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部門能夠對立法進行一定的審查和反對,從而避免國會立法過於激進或與行政權的政策不一致。如果國會兩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再次通過該法案,則可以推翻總統的否決,但這需要兩院達到一定的共識。

未來我國憲法修訂時,宜有此設計,以免造成國會癱瘓國政的現象一再發生。也就是,未來台灣總統否決窒礙難行的法案,退回立法院重審,必須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決,才能要求總統公告,而不是現行的二分之一。我國面臨邪惡的鄰國威脅,必須要有更高韌性的憲政組織架構,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這是全民必須思考的未來修憲議題。

原文出處 陳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