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草案」在韓國瑜召集的朝野協商中雖無共識,但將用議事規則處理,連署要有「身分證影本」,最快本週五就會被多數暴力表決通過!
罷免權作為公民行使直接民主的重要工具,其正當性來源於賦予民眾監督民選公職的權利。然而,隨著罷免連署規範的逐步收緊,特別是要求附上身分證影本、註明發證日期等繁瑣程序,其背後所帶來的挑戰不僅是技術性問題,更關乎罷免權的實質行使是否受到限制。
一、罷免連署的本質與意義
1. 直接表態的政治意願:
罷免連署的核心在於公民透過簽署表達支持啟動罷免程序的明確意圖。這種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公開性,等同於一張“支持罷免”的票。相比於選舉或公投,罷免連署是一種更直接的政治參與方式。
2. 啟動程序而非最終決定:
罷免連署僅是程序的第一步,其目的在於推動罷免案進入投票階段,最終的結果仍需由選民透過正式投票來裁定。因此,連署應注重意願的呈現,而非設置過多技術性門檻。
二、過於繁瑣的規範等於「沒收罷免權」
1. 參與門檻高,形成實質障礙:
罷免連署已經要求簽署者提供真實姓名、身分證號等個人資訊,這本身就反映了參與門檻的提高。然而,進一步要求附上身分證影本甚至註明發證日期,可能使民眾因擔憂個資外洩或操作困難而卻步,尤其是涉及大規模連署時,技術和人力的挑戰更為困難。
2. 城市中達成 10% 簽名的現實困難:
在選區內達成選舉人數的 10% 簽名已是極具挑戰的目標,若再要求每位簽署者附上身分證影本,實現難度將成倍增加。試問,在一個百萬人口的城市中,如何動員十萬以上的民眾同時提交身分證影本?可以說是不可能的任務!
三、參政權核心在於降低障礙
1. 罷免連署應回歸民主初衷:
罷免權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公民能方便地對不適任公職人員進行問責。若連署規範過於嚴苛,反而使罷免權成為理論上的存在,實質上被剝奪,這與參政權保障的核心精神背道而馳。
2. 避免「技術性阻礙」削弱民意展現:
過多的程序要求可能被視為「技術性阻礙」,進一步對民眾的參與意願造成打擊,尤其地方選委會掌握在縣市長手上,若有心動手腳,會降低罷免制度的公平性與信任度。
四、公投與總統候選人連署的比較
1.公投與總統候選人連署的相對門檻:
公投提案及總統候選人的連署門檻雖然需要一定規模的支持,但並未要求附加大量個人資訊或影本,且具有更高的操作彈性。相比之下,罷免連署的技術性要求已達不合理的高度,顯得不成比例。
2. 制度設計應考量公平性與便利性:
在所有參政工具中,罷免作為監督機制的一部分,應具備更高的易操作性,而非比公投更為嚴苛。現有及擬議的罷免規範,反而可能限制民意的正常表達。
結論:罷免制度的平衡與改革方向
罷免連署應注重反映民意與推動程序,而非過度關注技術性細節,導致罷免權實質上被架空。立法院等相關機構在修法時,應以保障參政權為核心,減少不必要的程序性限制,讓罷免制度回歸其直接民主的本質,避免罷免權被消滅。
P.S.
為什麼我稱之為「韓國瑜條款」?作為台灣歷史上唯一被罷免市長紀錄保持人,韓國瑜還有一項無法被超越的紀錄,就是30年前(1994)也被提起罷免成案,30年前惡意拉高連署與成案門檻,就為了保韓,30年後破壞秘密投票精神,扼殺人民連署的權利!
原文出處 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