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萃文(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原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言論廣場)
高檢署偵辦國軍洩密案,查出七名軍士官涉賄洩密中共,拍攝投降心戰影片,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國家安全法》的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等罪分別起訴。此案涉及部隊有負責首都衛戍的航特部六○一旅、花東、金門防衛指揮部、清泉崗空軍基地、成功嶺一○四新訓旅,影響層面之大,對軍心士氣造成重大傷害,折損國軍榮譽,尤增國人疑懼,辜負社會期待。
本案軍人因收受中方金錢,以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刑度相對較重,尚符情理,惟此乃因《貪污治罪條例》對公務員不合比例的嚴懲,早為刑法學者所批評。至於拍「投降影片」給中共,最重雖可處無期徒刑,卻已對軍人的信念與價值造成扭曲。軍人身分特殊,軍人與國家的關係和軍人的忠誠倫理,不能完全用一般公務員與國家關係看待,此恰為國軍之憂與國人之恚!
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8條規定,服軍官役、士官役者,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遵守國家法令,並對公務有終身保守機密之責任。軍人違反忠誠義務,應得以《陸海空軍懲罰法》予以處罰,最重得予撤職。
另《陸海空軍刑法》第1章的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其中之勾結外力叛亂罪、降敵罪等,容有成罪餘地,蓋因軍刑法(刑法亦然)就該罪章,已將刑罰的防衛線前置擴張。本案其中兩人配合共諜拍攝「我願意投降解放軍」,嚴重違反軍人忠誠義務,概屬軍刑法第廿四條第二項「降敵罪」概念,若嚴格解釋,甚至可能構成第一項「投敵罪」之未遂犯;縱令法制不齊,規範有所不足,亦應找出解方並修正規範。
軍紀若不佳,再好的軍備也沒用;國軍本係一個整體,一損俱損、一榮俱榮。黃鐘毀棄,瓦釜雷鳴,讓軍人傳統信念乃至軍人與國家的關係遭受衝擊;然軍人執戈以衞社稷,本是使命,每個軍人都應明白所扮演角色及承擔責任,於公有為、於私有守,須比一般公務員具備更高的忠誠修持;一旦失去信仰、信任與自信,恐將導致軍人價值崩解!爰此,國防部宜速重建足以自傲亦足以傲人的軍人武德之外,軍刑法等國安法規的漏洞填補,以作為他律的約制,乃至軍事審判及軍官參審制度的適度恢復,均極重要,殷切推促,請謀國者思索。
編按:陸海空軍刑法第廿四條
一、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