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花蓮警備總部清泉溪班哨命案死十幾人,1985年花蓮警備總部清泉溪班哨命案死七人,所以曾經前後發生過兩次,也許照司機是女性來說,可能首席告訴我的是1985年花蓮警備總部清泉溪班哨命案才對。
1982年相關報導
人間大悲劇–警總海防班哨槍殺十多名官兵血案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警總海防班哨一名士兵,因為不滿被老兵欺侮,憤而持步槍將所有班哨十多名官兵殺死,凶犯落網後,也被軍事法庭判決死刑確定槍決伏法。
這件殺人案於民七十一年間發生,當時聯合報的記者,採訪拍了很多血腥的現場照片,發了數千字文稿及十多張新聞照片,沒想到當晚報社編輯部打來電話說,「國防部總政治部下令封鎖這則新聞,不得曝光」。
這則駭人聽聞的軍人屠殺軍人的秘聞,就這樣消聲沈寂下來,迄今封存廿二年,現在環變遷,本報首次報導。
本報記者當時是第一線採訪的記者,對案發經過知之甚詳,保存了許多血案照片。
戒嚴時代,台灣警備總部任務特殊,東部海岸海防治安都由警總的海防部隊駐札在各海岸班哨,如同現在海巡署海防部隊,軍人身分兼具司法警察權。
七十一年一月間,在花蓮縣和平村和仁部落附近一個駐守十多人的和仁班哨,有一名西部縣市服役的士兵,值完凌晨四到六時的衛兵勤務,交接時,先把接班的衛兵幹掉,再持步槍,將睡夢中的全班十多名官兵一一槍殺。唯一倖存的是前一夜前往探望他的一名軍人同鄉,被嚇得逃離。
命案發生後,行凶的士兵,帶著大批槍彈,在蘇花公路和平村附近,攔路槍劫了一輛計程車,自己開著搶來的計程車北上,計畫逃往北部。
花蓮地區的軍憲警據報後,在花蓮縣及宜蘭縣境所有公路設下攔截點,行凶的士兵在宜蘭縣東澳附近,被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一名一線二星的警察攔住,士兵沒有反抗就落網,起出大批槍彈。這名勇敢的警察,後來破格擢升為巡佐。
依據法醫的相驗,中彈官兵,大部分在頭部,有的子彈從下巴貫穿至頭頂,有的頭部中彈,顯示官兵睡著時被槍殺,有的還穿著軍服中彈,有人中了十多彈,幾乎打爛身體各部位,慘狀令人不堪入目。
行凶的士兵,被送到東部軍事法院收押,當時在東警部服役的軍人、前更生日報記者劉台山回憶說,「我問他為什麼要開槍殺麼多人,他說是受不了被老兵長期欺侮,一時激動瘋狂殺得眼紅」。
劉台山說,「當時這名行凶的士兵,知道自已會被判死刑,在看守所內囚情穩定,並且盼望早日行刑,願以命抵命。」
劉台山說,七十二年二月間,也就是廿二年前的這個月,國防部覆判死刑確定,軍事檢察官要押赴執行槍決時,凶犯已驚嚇得兩腿都無法行走,小便失禁,被拖著上車押赴刑場槍決。
這個班哨在被殺十多人後,有人認為冤氣極重,班哨雕堡軍方早廢棄不用,警總結束,海巡署替代,仍未重用,如今已雜草漫漫,每當黃昏,炊煙裊裊,有如冤魂環繞不去,增添了幾許神秘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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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陸軍269師步12營一連之清泉溪班哨之暴行案,此事件共造成七人死亡.警備總部之警備總隊於1983年納編入陸軍之226,269,292及168師.這4個師步兵師擴編成4個步兵旅,12個步兵營之超編重裝步兵師。
按”猛沃營參一”之考證,警總僅保留橋隧連,惟此案之軍法案捲顯示案發單位為269師808旅步12營步一連.關於警總警備兵之沿革及改納編陸軍始末,請各位移駕猛沃營參一部落格
暴行犯為警備兵123梯次,所以嚴格來說跟269師無直接關連,而是該單位寄編於269師.
主文:
莊XX連續殺人處死形,褫奪公權終身,又搶鐸財物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又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實:
莊XX係陸軍步兵二六九師八O八旅步十二營步一連清泉溪班哨一兵彈藥兵,於七十四年四月二十日晚,與同班戰士和當天前往該班哨理髮及查驗話線之一兵陳OO,下士潘OO等人,為慶祝戰士林OO生日,而購酒於班哨內暢飲.席間因莊XX因細故與王OO,謝OO發生爭吵,進而遭王,謝二人毆打.就寢後,莊兵心有不甘,意圖報復,而萌殺意,乃於同年月二十三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許,持菜刀乙把威脅安全士官趙OO,搶奪其執勤所用卡賓槍乙枝,子彈二十發,軍械庫鑰匙乙串,並將趙兵雙手予以電線綑綁後,囚禁於總機房內.限制其行動.隨後持搶得之卡賓槍射殺正在崗哨執勤之哨兵謝OO(謝兵當時在睡覺),繼而前往寢室射殺正在昏睡之王OO,謝OO,陳OO,潘OO,張OO,李OO等人,致七員當場死亡.莊兵行兇後,為林OO及吳OO二人發現,恐事蹟敗露,持槍威脅,將其囚禁於彈藥庫內,限制該二人行動.
嗣莊兵畏罪而萌逃意,先以電話招梁OO所駕之計程車前往班哨,誘騙梁女近入班哨後,將其綑綁,囚禁於該班哨內,限制其行動.並以搶得之軍械庫鑰匙,開取軍械庫及槍櫃,奪取卡賓槍,五七步槍各二枝,信號槍乙枝,卡賓槍彈匣七個,手槍套乙個,S腰帶四條,手榴彈十五枚,五七式步槍子彈1150發,卡賓槍子彈469發等軍用物品,駕搶得之計程車,自駐地花蓮和平往宜蘭方向逃逸,行經宜蘭縣南澳管制站時,始為警輯獲,轉由宜蘭憲兵隊移送偵辦到部,.業經本部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移付審判.
理由:
一.訊據被告莊XX,對於右開殺人及攜械逃亡等犯罪事實,業已袒承不緯,核與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七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澳警刑字第229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所附偵察案捲及本部政三科七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第2767號莊XX殺人,搶劫械彈逃亡案調查處理經過報告,所載情節相符,並有王OO等七人死亡本部法醫鑑定書暨相驗屍體證明書,肇事現場照片兩張,被害人梁OO之計程車領回具結,扣案之菜刀乙把,行兇之卡賓槍乙枝,及被告攜帶逃亡之械彈等軍用物品,可資佐證,復經被害人林OO,吳OO,趙OO,梁OO等人,到庭結證屬實指歷歷,有筆錄附券可稽,是被告犯罪事證,至臻明確.
二.審理中,辯護人辯稱,被告莊XX於事發前日晚上,飲酒過量,致其於行兇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物之判斷力缺乏,有精神耗弱之現象,應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予以減刑.惟查被告於本部偵察各庭中,對於如何搶得械彈,殺人,行兇次序,打電話召計程車及搶奪計程車逃亡等細節,均能一一詳述,且持槍行兇,先能前往班哨崗位射殺哨兵,解除行兇時之威脅,足證被告行兇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物之判斷與常人無異,是所辯護被告行兇時精神耗弱乙節,不足採信.
三.查被莊XX於上術時,地,先以菜刀搶奪安全士官執勤用卡賓槍及子彈,並將安全士官趙OO囚禁持槍射殺謝OO與正熟睡下士潘OO(贅述節略)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殺人>,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法條節略)………應以連續犯加重其刑,又查被告僅因細故與同班戰士發生爭吵,竟枉顧人性,持槍濫殺同袍七人,並搶奪械彈,攜械逃亡,嚴重危害部隊紀律及影響社會治安,惡行重大,故殺人罪行應重法以懲,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至於扣案之菜刀及行兇之卡賓槍,與攜帶逃亡之械彈等軍用品,或為被告犯罪之用,或為被告搶奪之物,均非被告所有,依法應發還原單位.
四,據上論結,依軍事審判法….(法條略)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補充:
多年以前我們在後備軍友曾討論過此案,當時我還認為此案是另樁71年發生花蓮和平村和仁班哨暴行案,今確認是不同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