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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

陳嘉宏專欄:罷免黃捷是一件胡攪蠻纏的瞎事


(本文經作者同意刊載)

蔡英文說,民進黨不應該「冷處理」黃捷罷免案,應該拿出一套作戰模式應對;語畢,民進黨的高雄在地公職已經連著好幾天陪著黃捷站街頭反罷免,甚至考慮在最後關頭舉辦大遊行。這整件事都非常荒謬,荒謬不在於有人「想」反罷免,而在於有人「必須」去反罷免;一項被迫發動的「反罷免投票」,其實已經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運作原理。

定期選舉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特徵之一,但罷免從來都不是。即便在美國及少數的歐洲國家保留了罷免制度,也多有幾項重要先決條件:

第一、中央級的首長與國會議員極少留有罷免制度。
第二、罷免的門檻不能過低,罷免提案的理由不該毫無設限。
第三、複數選舉制下選出的公職人員代表不該列入罷免。

很遺憾地,台灣現今這套罷免制度,幾乎違反了上述所有的原則。

民主政治的常態是代議制度,其特色是由人民選出代議士替他行使職權。特別是中央級的公職人員代表,選出後即代表全國人民委任,而非原選區代表,其行使職權本就不應該受制於原選區,也不該受罷免制度的箝制。台灣仍針對國會議員保留罷免制度,於立委行使職權其實是相悖離的。

如果要維持罷免制度,第一個重要條件是門檻不能太低。但台灣除了總統的罷免制度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有較高門檻外,舉凡各級的地方首長及民意代表,一體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這套制度對於罷免發動的原因毫無設限(不像若干國家必須針對違法失職),連署門檻僅有10%(目前可查資料裡舉世最低),且僅要達到「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兩項條件即可完成罷免。

台灣一般的公職人員選舉多有六成以上投票率,若選舉合併舉行,連七成、八成的投票率都很常見。以多數的單一選制來看,選上公職人員代表者,必須拿下該選舉區選民總數的三成(六成投票率的一半),或四成(八成投票率的一半),如今僅要兩成五的選舉人總數即可罷免現役公職,怎可能不引發爭議?

例如,2018年韓國瑜以89.2萬票選上高雄市長,但依《選罷法》規定,僅需超過57.5萬票即可罷免他,幸而最後罷免案投出93.9萬高票,不僅高於韓當年的得票數,也超過高雄總公民數的四成,才免於一場釋憲爭議。再以目前被列為罷免標的的台中二選區立委陳柏惟為例,他當初以11.2萬票當選,卻僅要7.2萬票就有機會罷免,屆時如果真的以此低門檻通過罷免,不又是一場政治風暴?

至於透過複數選制選出的黃捷、王浩宇等人的罷免案就更不合理了,複數選制的目標在於兼顧比例性與代表性,意在保障少數(多數地方民代不用達該選舉區總數10%即可當選),如今竟利用政黨(多數是大黨)動員的方式逕行罷免,已完全違反制度設計的初衷。

論者或以為反罷免者可以動員更多選民進行反制,但這正是台灣這套罷免制度最荒謬之處。民眾透過定期改選選出公職人員,原屬民主政治的契約,如今卻因為少數人提案被迫要再投一次票「保護」自己屬意的代表,不僅違反契約,也將衍生進一步的仇恨動員,嚴重傷害民主政治的正常運作。

從2016年修法調降罷免門檻後,台灣使用罷免案顯然已經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至少必須從以下兩方面限制罷免制度的運作:第一、上調公職人員的罷免門檻為三成五到四成,或者加上附加條款,規定同意罷免票數必須高於當初當選票數。第二、排除罷免案對複數選制下選出的地方公職之適用,或者加上附加條款,規定罷免的使用必須以違法失職為限。

罷免黃捷是一件胡攪蠻纏的瞎事,最可怕的是,瞎事一旦成真,勢必觸動台灣內部進行仇恨與負面動員的開關,政壇將再無寧日。民進黨若還是基於政治顏面不願啟動修法,放任這套完全違反政治學理的罷免制度繼續運作,那將是台灣政治的一場災難。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