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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淑華律師:【亮票無罪嗎?】2015-09-01

原文出處 梁淑華律師 (所有圖文版權皆屬原著作權人所有)

今日新聞報導「最高法院決議,議長選舉亮票無罪」,不過,如果你認為議長選舉議員亮票都無罪了,一民眾在選舉投票時也可以亮票,可就錯了。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沒有規定議員在議長選舉時不可以亮票,所以檢察官過去都是用刑法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偵辦亮票的議員,但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認為議長選舉議員投票的內容不是秘密,所以不會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而最高法院決議會發生實質上的拘束力,影響下級審司法實務界法律見解的適用,可預見將來除非修法,否則檢察官應該不會再偵辦此類案件。

然而,一般民眾在選舉時的亮票行為,並非不受法律的約束,我國常見的選舉或投票都有禁止亮票的規定,例如: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2項、第91條規定:「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於他人。」、「違反第59條第2項或第74條第3項規定者或有第6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第2款、第63條第2項、第105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反第63條第2項或第88條第2項規定或有第65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三)公民投票法第22條第2項、第49條規定:「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違反第22條第2項規定或有第23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一般選民在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等選舉或公投投票時亮票,經選務人員令退出而不退出時,仍然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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