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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

沈伯洋 : 台灣很難置身事外 20200702


台灣刑法第八條: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台灣刑法第一六零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台灣有針對感情傷害的規定,也有針對外國人對台灣人的境外犯罪規定(限重罪)。當然港版國安法的範圍比這兩個都大而且誇張,但是這應該不是重點,而是運作國安法的組織的認定標準,以及這組織的權限為何。

以目前的版本看起來,組織基本上不受到限制,而且認定開了很多後門,光是實質移送中國就已經讓認定可以無限擴張了;亦即,就算國安法實體犯罪的要件超級嚴格,程序和組織的規定就會讓這些完全失去意義。

李明哲案的整個重點都在於此,我之前演講有說過好幾次,真正應該反送中的是台灣,而且早就該反了。香港先於台灣擋了非常大的一刀,而我們很難置身事外。

原文出處 沈伯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