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國家檔案局揭密的軍中檔案中,一份編號為(80)勸勉字第3197號的國防部簽呈正本、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八十年判字第〇八九號初審判決書與國防部八十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五號判決書原本,完整記錄了一起發生於民國79年底震撼花蓮東海岸的重大銀樓劫殺案。當時隸屬陸軍第六軍團九一工兵群的三等士官長林進忠(32歲)與上士副隊長彭文榮(26歲),趁榮休假期間夥同未滿18歲之少年張聰敏,持菜刀闖入花蓮縣玉里鎮光復路91號「瑞興銀樓」實施搶劫,並殘忍將銀樓老闆陳銘藩打勒致死,搶走金飾多達101兩。
值得注意的是,檔案揭露林進忠與彭文榮兩人均前科累累:林進忠曾犯正犯位官長逃亡罪判刑6年;彭文榮則曾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及盜竊罪先後入獄。全案經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初審判處兩人死刑,經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於民國80年7月17日以80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五號判決核准死刑確定。
林進忠與彭文榮兩人隨即於民國80年8月10日被依法執行槍決伏法。國防部部長陳履安與參謀總長陳燊齡於同年9月19日聯名層呈總統府請 鈞察,由總統府參軍長蔣仲苓代批准予備查,並經秘書長蔣彥士與副秘書長邱進益核簽。本案不僅還原了一起嚴重的軍人黑夜血案,更揭露了兩人前科背景、吸收未成年少年預謀勘查、相互攻訐的審訊供詞,以及跨越台東、高雄、台北、板橋與南投的驚人洗錢逃亡網。
二、前科累累背景與吸收未成年人作案手法
依據陸軍第六軍團初審判決書與國防部覆判判決書原本記載,被告兩人均有嚴重軍法前科:林進忠曾於民國69年犯逃亡罪經陸軍二四九師判刑6年,於74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彭文榮則曾於75年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判刑2年6月、78年犯盜竊罪判刑1年6月,於79年7月23日始執行完畢。
民國79年11月10日下午,兩人各自駐地返家休假,當晚同搭火車前往花蓮林進忠家中。11月11日中午,兩人特地前往玉里鎮踩點勘查銀樓目標。同日晚上,兩人在林進忠家中吸收未滿18歲之少年張聰敏(民國62年生)預謀搶劫銀樓,由林進忠提議,彭文榮與少年張聰敏二人附和共同謀議。
民國79年12月13日13時許,三人攜帶林進忠所有的菜刀二把、繩子一條、手套二副及帽子一頂,前往花蓮縣玉里鎮光復路91號的瑞興銀樓。由未成年少年張聰敏留在店外負責把風;林進忠與彭文榮則進入店內佯稱選購金飾。林進忠趁被害人陳銘藩不備之際,手持菜刀砍擊並猛然勒住陳銘藩脖子予以重擊。
陳銘藩喊叫求救,彭文榮隨即拿出繩子進行綑綁,並以腳重踩陳銘藩腹部與下巴,林進忠則持續加壓緊勒其脖子遏止呼救,並以棉被裹覆陳銘藩,導致陳銘藩因頭部外傷及窒息,當場意識障礙昏迷並窒息死亡。未成年少年張聰敏在店外甫見林進忠動手後心生畏懼,拋下柴刀逃離現場藏匿於家中。
三、瘋狂銷贓與跨縣市洗錢逃亡網
三人搜刮店內金飾共計101兩後分頭逃逸,林進忠與彭文榮共騎機車逃離,並將一把柴刀丟棄於竹林內,隨後至林宅分贓並展開驚人的跨縣市銷贓洗錢:
(一)彭文榮台東銷贓與高雄理容院落網
彭文榮分得金手鍊37條後,協助將菜刀丟棄於竹林,隨後搭乘計程車直奔台東市寶玉銀樓典當3條金手鍊,得款42,504元。同年12月13日凌晨1時許,彭文榮前往高雄市九如二路198號「超群理容院」召女按摩消費,因身上攜帶大批金飾(重達19兩二錢四分)及現金26,600元,遭警臨檢查獲。彭文榮第一時間謊稱金飾係行竊所得,於11月14日由高雄憲兵隊解送陸軍部隊偵辦。彭於12月16日經警察複訊指認林進忠涉案。
(二)林進忠北部與中部多縣市連續變賣洗錢
林進忠於搶案當晚先至花蓮縣富里鄉富里當舖典當金項鍊得款20,000元,並交付4,000元及金手鍊1條予未成年少年張聰敏花用。隨後於12月14日至18日期間,持大量金飾流竄於台北市廣州街、樹林、板橋、桃園、中壢及南投縣竹山鎮等地之銀樓及當舖連續變賣典當得款67,000餘元揮霍。
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於12月23日逮捕林進忠,於其身上起出剩餘之金手鍊24條(重五兩七錢七分九厘)及贓款37,500元,案件移送花蓮地檢處後轉由憲兵隊移送軍事檢察官起訴。未成年少年張聰敏亦於11月23日被警查獲起出柴刀一把,移送花蓮地檢處後轉少年法庭審理。
四、死刑初審、覆判抗辯與執行槍決
本案在軍事法庭的審判過程,體現了軍法對死刑重案與成年人吸收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嚴謹審理與法理剖析:
第一階段:軍團司令部初審判處死刑
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普通審判庭(80年判字第089號判決,審判長林賢坤,審判官王文劍、顏志昇,公訴人陳清津少校,公設辯護人倪承川少校)於民國80年5月2日作成初審判決,認定林進忠與彭文榮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張聰敏結夥持械搶劫並致人於死,依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處唯一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作案工具菜刀二把、繩子一條、手套二副、帽子一頂均沒收。初審特別指明被告等與未滿18歲之少年共同實施犯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規定本應加重其刑,惟被告等所犯為唯一死刑之罪,依法不得加重。未成年少年張聰敏則另行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第二階段:國防部高等覆判庭駁回抗辯並糾正核准死刑
案件於民國80年5月28日送達國防部覆判。林進忠與彭文榮均提出聲請覆判,並在審訓中互相指責對方才是主謀。林進忠主張自己受彭文榮煽惑;彭文榮則抗辯自己係受林進忠脅迫去討債、不知要搶劫,腳踩腹部下巴僅為制止呼救而非致命傷。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楊榮華、劉錦安、崔正文、李秀雄)審理指出,彭文榮於警訊及原審已明確供稱「79年11月11日中午兩人即前往玉里勘查瑞興銀樓」,且未成年少年張聰敏亦供證「係林進忠提議、彭文榮答應一起去」,顯見本案為共同謀議與分工,共同正犯對於意思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
在法律競合上,被告等行為成立《懲治盜匪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強劫而致人重傷」及《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結夥搶劫」罪,應適用唯一死刑之《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論斷。初審判決理由誤另論刑法第278條第1項「使人受重傷」罪顯有瑕疵,惟不影響判決主旨,爰依《軍事審判法》第205條後段予以糾正後,於民國80年7月17日以80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五號判決裁定「原判決應予核准」,確定維持死刑判決。
第三階段:執行槍決伏法與總統府層簽備查
死刑判決確定後,林進忠與彭文榮兩人於民國80年8月10日依法執行槍決伏法。民國80年9月19日,國防部部長陳履安與參謀總長陳燊齡聯名發出(80)勸勉字第3197號簽呈,將林進忠、彭文榮已執行死刑案判決書與月報表送總統府備查。公文於9月20日送抵總統府第二局收文(第487號),幕僚單位擬辦「代批准予備查,俟奉准後以府代電核復」。民國80年9月21日由總統府參軍長蔣仲苓批示「如擬」,並隨後由副秘書長邱進益(9月21日)與秘書長蔣彥士(9月22日)核簽。最終於9月27日以代電正式核復國防部,完成法定行政備查程序。
五、檔案時間軸
1990年11月10日:前科累累之林進忠與彭文榮自駐地休假,同搭火車至花蓮林宅。
1990年11月11日中午:林進忠與彭文榮前往花蓮縣玉里鎮勘查瑞興銀樓。
1990年11月11日晚上:林進忠、彭文榮與未成年少年張聰敏於林宅預謀搶劫銀樓。
1990年12月13日13時:林進忠等三人持菜刀與繩索侵入花蓮縣玉里鎮光復路91號瑞興銀樓,勒殺老闆陳銘藩致死,搶走金飾101兩後逃逸;未成年少年張聰敏見狀拋刀逃離。
1990年12月13日至18日:彭文榮於台東銷贓後至高雄理容院消費落網;林進忠流竄於台北廣州街、樹林、板橋、桃園、中壢及南投竹山等地銀樓當舖連續變賣得款揮霍,並分給未成年少年張聰敏4,000元與金手鍊。
1990年12月23日: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於林進忠身上起出剩餘金飾24條(重五兩七錢七分九厘)與贓款37,500元,案件移送法辦;未成年少年張聰敏亦遭警查獲起出柴刀移送少年法庭。
1991年05月02日:陸軍第六軍團(80年判字第089號判決,審判長林賢坤,公訴人陳清津)初審判處林進忠、彭文榮死刑。
1991年05月28日:初審死刑判決送達國防部高等覆判庭進行職權覆判。
1991年07月17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施青江)作成80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五號判決,依軍事審判法第205條後段糾正理由後裁定原判決應予核准(死刑確定)。
1991年08月10日:林進忠、彭文榮兩人依法執行槍決伏法。
1991年09月19日:國防部部長陳履安與參謀總長陳燊齡聯名發文(80)勸勉字第3197號簽呈送總統府備查。
1991年09月20日:總統府第二局收文(第487號),幕僚完成擬辦簽核。
1991年09月21日:總統府參軍長蔣仲苓代表批示「如擬」,副秘書長邱進益核簽。
1991年09月22日:總統府秘書長蔣彥士簽署核定。
1991年09月27日:總統府發出(80)華總(二)字第0145號代電正式核復國防部存查。
六、結語與歷史鏡鑑
花蓮瑞興銀樓血案,是民國80年代初期軍人趁休假吸收未成年少年犯下重大暴力犯罪的典型慘劇。軍法機關在處理本案時,雖然在初審判決書理由中出現法律論理瑕疵,但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展現了嚴謹的法理糾正機制,詳細剖析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適用,確保死刑案件在法律適用上的嚴密性。
從7月17日覆判核准到8月10日執行槍決,全案在一個月內執行完畢,展現了當時軍法對於重大暴力犯罪的懲處效率。透過這份總統府與國防部解密判決原本,我們得以見證軍法覆判、死刑執行與總統府備查制度的完整運作,也為台灣近代治安史與軍法死刑審判留下了寶貴的第一手歷史記錄。
七、參考文獻
1. 國家檔案資訊網(檔號:MDAwMDAxNDI2OQ==) 案名:授權本部代核軍法案件八十年八月份有林進忠結夥搶劫等案乙件 典藏機關:檔案管理局 / 國防部等相關機關
2. 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判決書原本,民國80年5月2日,80年判字第089號,審判長林賢坤,審判官王文劍、顏志昇,公訴人陳清津,公設辯護人倪承川少校,被告林進忠、彭文榮結夥搶劫致死案。
3. 國防部判決書原本,民國80年7月17日八十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五號,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楊榮華、劉錦安、崔正文、李秀雄,被告林進忠、彭文榮結夥搶劫致死案。
4. 國防部八十年八月份授權國防部核定軍法案件月報表,民國80年8月,國防部高等覆判庭80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五號判決,80年8月10日執行槍決記錄。
5. 國防部簽呈原本,民國80年9月19日(80)勸勉字第3197號,國防部部長陳履安、參謀總長陳燊齡聯名呈報。
6. 總統府內部簽呈簽核頁與代電稿,民國80年9月21日,參軍長蔣仲苓批示、秘書長蔣彥士核簽、副秘書長邱進益核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