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七十七年(1988年),正值台灣解嚴初期的社會轉型過渡期,國軍卻爆發了一起建軍史上極度罕見、由部隊主官親自策劃的毀滅性暴行。憲兵二〇五指揮部特種車輛連上尉連長袁居相,不僅監守自盜洗劫自家軍火庫,更在營區寢室內裝設「定時炸彈」,企圖將睡夢中的全連弟兄炸死以掩護自己逃亡。
這份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解密的《七十七年法正字第○一三號》與《七十七年覆高律復字第○五號》判決書,揭露了這起令人毛骨悚然的軍紀崩壞實錄。
第一部:殺機的醞釀與監守自盜
身為掌管軍紀的憲兵連長,袁居相的犯案動機並非出於巨大的政治陰謀,而是源自於對軍中行政與管教體制的極度不滿。
• 怨懟叢生: 袁居相因車輛保修費問題屢遭長官指責,加上自覺任務繁重、未能按時休假,對上級的譴責責難心生怨恨,屢次萌生攜械逃亡或「製造重大事端」以報復長官的念頭。
• 諷刺的導火線: 七十七年四月一日下午,袁居相被上級指定為「械彈管制示範教官」。這項任命反而激怒了他,心中忿忿不平的袁居相,決定利用職權監守自盜,將掌管的公款與軍火全數侵占。
• 盜領公款: 四月一日晚間,他以電話召來已退伍的舊屬趙志宏駕駛租賃小客車接應。翌日,袁居相將連上的郵局儲金簿與印鑑交給趙志宏,盜領了新台幣八萬七千元的公款(包含官兵四月份副食費與行政費),兩人將款項私吞朋分。
• 洗劫軍火庫: 袁居相命不知情的軍械士將射擊訓練剩餘的子彈搬至連長室,隨後親自使用軍械室鑰匙,大肆搜刮了 M16 步槍六枝、四五手槍九枝、M16 步槍子彈一六四〇發以及 MK二式手榴彈五十枚。他將其中大批槍械、上千發子彈與二十六枚手榴彈搬上趙志宏的汽車行李箱中,準備攜帶逃亡。
第二部:駭人聽聞的定時炸彈「滅口」計畫
為了在逃亡時擴大事端並報復,袁居相策劃了一場極度冷血的「炸營」謀殺行動。他將未帶走的二十四枚手榴彈,改造成針對自己部屬的毀滅性武器。
• 自製定時炸彈: 袁居相拔除了其中三枚手榴彈的安全插銷,用橡皮筋套縛,並接上連上平時防爆訓練用的自製引爆器與定時器。
• 佈下死亡陷阱: 他將一枚裝好定時引爆器的手榴彈連同另外九枚手榴彈放進垃圾筒,藏在「士官兵小寢室」的床下。接著,將另外兩枚定時手榴彈連同十二枚手榴彈放入水桶,藏在與大寢室僅有三夾板之隔的「輔導長室」床上。他的目標非常明確:引發連鎖爆炸,將大小寢室內熟睡的士官兵全數炸死。
• 凌晨引爆: 四月三日凌晨二時五十分,設定好炸彈後,袁居相攜帶自製扁鑽與趙志宏駕車逃亡。凌晨三時五十分,定時器啟動,三枚手榴彈相繼爆炸。萬幸的是,其餘二十一枚手榴彈並未發生連鎖引爆(雖有十二枚保險插銷已與彈體分離),最終僅造成李獻藝、鄭文雄兩名中士頭部與右臂被彈片擦傷,全連官兵死裡逃生。
第三部:法庭交鋒與死刑定讞
袁居相逃亡不到二十四小時,即於四月三日晚間八時許在雲林草嶺遭憲兵逮捕歸案。在軍事法庭上,他試圖為自己的暴行脫罪:
• 狡辯與駁斥: 袁居相辯稱,放置手榴彈只是為了「製造虛驚」,如果想殺人大可直接把手榴彈放在連長室引爆即可,並宣稱自己患有「精神官能抑鬱挫折症」。
• 冷血對話曝光: 法官在判決書中嚴厲駁斥了這些辯詞。根據共犯趙志宏的供述,當趙勸他不要傷及無辜時,袁居相竟冷血回應:「你不要婦人之仁,如留下他們將來會拖我下水」;在高速公路逃亡時更說:「今天殺了那麼多人,一點特殊的感覺均没有」。
• 極刑判決: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認定其行事條理分明,毫無精神耗弱跡象。身為憲兵連長,不僅侵占公款械彈,更草菅人命企圖炸死同袍,惡性極大,毫無寬宥餘地。最終依共同侵占公用財物、殺人未遂等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第四部:深度批判——軍紀崩壞的極致警訊
袁居相案是國軍建軍史上最黑暗的一頁。這起案件打破了「底層士兵因遭欺壓而反撲」的傳統軍紀犯罪模式,轉變為「部隊主官親自摧毀部隊」的系統性災難。
身為具備軍法警察身分的憲兵連長,理應是軍紀的捍衛者,卻僅因車輛保修費用等行政壓力與對長官的不滿,就輕易盜空軍火庫,甚至意圖謀殺全連滅口。這顯示當時軍中的高壓管教與僵化的後勤行政體系(如逼迫基層自籌保修費),已經將基層軍官逼入扭曲的心理絕境。當國家將致命武器交給心態崩潰的軍官,且內部毫無防弊與制衡機制時,軍隊便成了隨時可能反噬自身與社會的恐怖武裝力量。
雙重血案時間軸
• 1988年(民國77年)4月1日: 袁居相得知被指定為械彈管制示範教官,心生不滿,決定侵占公款械彈逃亡,晚間去電召喚退伍舊屬趙志宏前來接應。
• 1988年 4月2日: 袁居相將郵局儲金簿交給趙志宏盜領公款八萬七千元。同日,袁居相利用職權開啟軍械室,竊出M16步槍六枝、四五手槍九枝、數千發子彈與五十枚手榴彈。
• 1988年 4月3日 凌晨01:00: 袁、趙兩人將大批槍彈搬上接應車輛的行李箱內。
• 1988年 4月3日 凌晨02:50: 袁居相將二十四枚手榴彈改裝成定時炸彈,分別藏匿於士官兵大小寢室床下與輔導長室,隨後駕車逃亡。
• 1988年 4月3日 凌晨03:50: 定時器啟動,三枚手榴彈相繼爆炸,兩名中士遭彈片炸傷,其餘手榴彈未發生連鎖引爆,未造成更大死傷。
• 1988年 4月3日 11:50: 共犯趙志宏於彰化自宅前遭憲兵查獲,起出大批槍彈。
• 1988年 4月3日 20:00: 主犯袁居相於雲林草嶺遭憲兵逮捕。
• 1988年 4月29日: 憲兵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初審判處袁居相死刑。
• 1988年 5月14日: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駁回袁居相之上訴辯詞,死刑核准定讞。
參考文獻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國家檔案資訊網
o 卷名:77年授權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廿七)
o 檔案出處連結:https://aa.archives.gov.tw/ELK/SearchDetailed?SystemID=MDAwMDAxNDI1Mg==
o 內含原件:
七十七年五月份授權國防部核定軍法案件月報表摘要
憲兵司令部《七十七年法正字第○一三號》初審判決書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七十七年覆高律復字第○五號》覆判判決書
國防部軍法局 七十七年六月八日簽呈與內部摘要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