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與日方最新確認】
針對中國外交部再次將沖之鳥島(日本稱「沖ノ鳥島」)定性為無法劃定專屬經濟水域(EEZ)的「岩礁」,日本政府於2026年7月22日由內閣官房長官木原在記者會上發表正式聲明,對中方主張作出強硬反駁。
木原官房長官特別強調,自1931年當時的內務省發布告示以來,日本便對沖之鳥島進行有效治理,並在周邊海域劃設專屬經濟水域。木原表示:「沖之鳥島作為島嶼的地位早已確立,完全不容置疑。」
日方今日發出的這項最新確認,再次將這座位於西太平洋的微型地貌推向國際輿論焦點,也凸顯出日中法律戰、臺灣的漁權與防衛安全,以及美中日三方在西太平洋戰略佈局的深層連動。
【一、爭議核心與法律立場對比】
沖之鳥島位於東京以南約1,700公里的太平洋海域,是日本官方認定的最南端領土。這座在地圖上極微小的地理實體,背後代表著高達40萬平方公里的專屬經濟區(EEZ),其水域面積甚至超過日本整個陸地總面積(約37.8萬平方公里),蘊藏著極為豐富的漁業資源與海底稀土礦產。
雙方爭執的法律焦點,在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21條的解釋:
1. 日本立場:
主張滿潮時仍有「東小島」與「北小島」露於水面之上,符合公約第121條第1款「自然形成且高潮時露出水面」的島嶼定義。日本自1931年起實施長期有效統治,並自1987年起投入數百億日圓實施護岸工程、設置消波塊、鈦金屬網與無人海上觀測平台,設籍於東京都小笠原村,以此證明其具備劃設200浬EEZ與大陸棚的完整權利。
2. 中國立場:
主張沖之鳥島在自然狀態下露出的面積僅數平方公尺,無法維持人類居住或自主經濟生活,依據公約第121條第3款應認定為「岩礁」。中方認為日方無權劃設200浬EEZ,周邊海域應屬於各國享有航行與調查自由的公海。
【二、沖之鳥島歷史演進時間軸】
・1789年:英國船隻「伊菲革霓亞號」(Iphigenia)發現該地理實體,西方稱之為「道格拉斯礁」(Douglas Reef)。
・1922年—1925年:日本海軍派員前往沖之鳥島進行水文測量,為編入領土做準備。
・1931年6月—7月:日本內務省發布告示,將該地正式命名為「沖之鳥島」,劃歸東京府小笠原支廳管轄,確立為日本領土。
・1952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三條,沖之鳥島與小笠原群島一同交由美國行政託管。
・1968年:美國將小笠原群島及沖之鳥島的行政管轄權正式交還日本。
・1977年:日本施行《領海法》與《漁業水域暫行措施法》,宣告12浬領海與200浬漁業水域。
・1982年12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通過,確立200浬專屬經濟區與島嶼/岩礁的定義規範。
・1987年—1993年:日本建設省展開直轄海岸保全工程,投入大量資金打造水泥防護塊、鋼鐵護欄與鈦金屬防護網,防止小島遭海水侵蝕淹沒。
・1996年:日本正式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公布劃設包含沖之鳥島在內的200浬專屬經濟區。
・1999年:日本修訂《海岸法》,將沖之鳥島轉由中央政府直轄管理。
・2004年:中國政府開始公開質疑沖之鳥島的法律地位,指稱其僅為「岩礁」,不具劃設EEZ資格。
・2007年:日本設置「沖之鳥島燈塔」並開始運作,同年實施《海洋基本法》。
・2008年:日本向聯合國「大陸棚限界委員會」(CLCS)提出申請,主張延伸以沖之鳥島為基點的大陸棚。
・2012年:CLCS發布審議建議,採納日本在沖之鳥島北側四國海盆的大陸棚主張,但對南側海域則因中國與韓國提出外交異議而決定暫緩處理。
・2016年4月:臺灣籍漁船「東聖吉16號」於沖之鳥東南東方約150浬處(日方主張之EEZ內)遭日本海上保安廳扣押,引發台日外交與漁權強烈摩擦。
・2016年7月: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CA)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決,對《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岩礁」確立極嚴格的判例標準。
・2026年7月22日:針對中方重新主張沖之鳥為「岩礁」,日本官房長官木原於記者會上強硬確認「沖之鳥島作為島嶼的地位早已確立」。
【三、對臺灣的雙重影響:漁業權益與國防安全】
沖之鳥海域爭議對臺灣而言,呈現出「經濟漁權受阻」與「國防戰略獲益」的雙重影響:
1. 經濟與漁權層面:
沖之鳥周邊海域是屏東東港、琉球及宜蘭蘇澳遠洋漁船捕撈黃鰭鮪、鬼頭刀與旗魚的傳統作業漁場。日方堅持其200浬EEZ主張,使臺灣漁船在該水域作業時持續面臨登檢與扣押風險。臺灣政府立場一貫主張「沖之鳥法律地位尚有爭議」,不承認日本劃設的EEZ,目前主要透過「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尋求理性溝通,降低漁業衝突。
2. 國防與安全層面:
沖之鳥位於第一島鏈與第二島鏈(關島)之間的戰略要衝,是中國海軍與潛艦穿透島鏈、進入西太平洋並包抄臺灣東部海域(封鎖花蓮、台東)的必經通道。若該海域被認定為公海,中國軍艦即可名正言順進行水文測繪與反潛演練;反之,由日本實質掌控並設置水下監測網,客觀上為台灣東部構築了一道戰略屏障,降低臺灣後方遭受包圍與切斷補給線的風險。
【四、國際視角與大國博弈】
1. 美國立場:
美國雖然承認日本對沖之鳥島的主權,但為了維護美軍全球的海上「航行自由」(FONOPs),對日本劃設200浬EEZ的主張長期保持不置可否的中立態度。
2. 聯合國委員會態度:
2012年聯合國大陸棚限界委員會(CLCS)採納沖之鳥島北側的大陸棚主張,但對南側海域則因中韓兩國反對而暫緩處理,形成日中雙方各自表述的局面。
3. 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衝擊:
2016年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在南海仲裁案中裁定,無淡水、無法維持人類自然居住的地理實體均屬岩礁。多數國際法學者認為,若依南海仲裁案的嚴格標準,經過大量人工水泥加固的沖之鳥島,在國際法庭上要被認定為天然島嶼仍具極高挑戰。
【五、參考文獻與資料來源】
1. 日本《讀賣新聞》(Yomiuri Shimbun)2026年7月22日報導:木原官房長官「沖ノ鳥島は島としての地位を確立」、中国の「岩礁」主張に反論…広大なEEZを設定。
2. 日本國土交通省關東地方整備局京浜河川事務所:これまでの沖ノ鳥島の保全(沖之鳥島保全歷史年表與工程紀錄)。
3. 笹川平和財團島嶼資料中心(The Sasakawa Peace Foundation):沖ノ鳥島 Facts & Figures(領土編入與地理數據資料庫)。
4.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第121條「島嶼制度」(Island Regime)條文。
5. 聯合國大陸棚限界委員會(CLCS)2012年:日本外陸棚申請審議建議書 Summary of Recommendations。
6. 中華民國外交部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2016年「東聖吉16號」事件說明與護漁行動新聞稿。
7. 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2016年南海仲裁案(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裁決書有關UNCLOS第121條第3款之法律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