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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Maitreya Bear熊論】:一步走在後AI時代的不雅範例《蜂蜜的針》


一、 前言與事件脈絡
電影《蜂蜜的針》(原名《沒有別的愛》)由台灣資深影評人麥若愚的網誌揭露其坎坷的幕後背景。該片原為導演趙薇繼《致青春》後的第二部執執導作品,並由台灣演員戴立忍擔綱男主角,全片於2016年即拍攝完畢。然而,隨後因導演與男主角相繼捲入政治與輿論風波,導致該片在大陸市場遭到無限期擱置。

塵封十年後,片方(其欣然影業)為了挽救巨大的資本投資,在2026年3月採取了「科技除險」手段:將導演改掛為出資人袁梅,並利用 AI 換臉與數位重塑技術(Deepfake / Digital Replica),將原男主角戴立忍的面部特徵,全面替換為大陸演員耿樂,輔以局部重拍,最終得以低調排片上映。

這一商業自救行為,表面上是影視資本在政治紅線與技術進步下的妥協產物,但在影視法律、勞動權益以及藝術倫理層面,卻提供了一個極具爭議、甚至可稱為「不雅」的後 AI 時代典型範例。

二、 法律與版權維度的深層解構
《蜂蜜的針》所涉及的 AI 替換技術,在法律層面上並非單純的「肖像權」問題,而是觸及了傳統著作權法與新興 AI 法規的核心衝突。
1.肖像權與姓名權的商品化授權
•被替換演員(戴立忍):
雖然其面部被 AI 抹去,但其原始表演數據(Raw Footage)被作為 AI 訓練與縫合的基底。若未獲得其延伸授權,片方將其肖像數據進行商業化加工,即涉嫌侵害民法中的肖像權與人格權。
•新加入演員(耿樂):耿樂在此片中扮演的主要是「面部特徵提供者」。在法律上,他必須與片方簽署嚴格的「AI 數位替身授權合約」,出讓自身面部演算法的使用權。

2.表演者權(Neighboring Rights)的割裂與剝削
這是本案最具法理爭議之處。依據多國著作權法,演員對其演出享有表演者權,保護其獨創性的表情、肢體、聲音與情感表達。
•「去頭留身」的法理悖論:《蜂蜜的針》上映版本中,男主角所呈現的精湛演技、與女主角袁泉的對手戲火花、以及肢體語言,本質上仍是戴立忍的靈魂,但視覺上卻被冠以耿樂的標籤。這導致了「表演主體」與「視覺載體」的嚴重割裂。
•藝術人格權的侵害:這種技術篡改了原始表演的完整性,涉嫌觸犯著作權法中的「禁止不當修改權」(Right of Integrity),即歪曲創作者的原始意圖。

三、 國際實際案例與法規趨勢對比
針對這類 AI 對影視產業的衝擊,國際影壇在法律與產業公約上已有明確的防禦機制與判例可循:
1.美國好萊塢 SAG-AFTRA 歷史性罷工與 AI 條款

2023年美國影視演員工會(SAG-AFTRA)發動大罷工,其核心訴求即是針對 AI 的防禦。在最終達成的影視合約中,確立了兩大綱領:
•「同意權」與「報酬原則」:片商若要製作演員的「數位替身(Digital Replica)」,無論是基於該片(Employment-Based)還是獨立製作,都必須取得演員明確且具體的書面同意,並依據使用天數支付等同於真人演出的片酬。
•肢體與聲音的保護:工會嚴禁片商在未經授權下,將 A 演員的臉部與 B 演員的身體進行數位縫合,以保障表演工作的不可替代性。
2.國際實務判例:網飛(Netflix)《背叛》與 AI 侵權訴訟
近年在國際串流平台上,亦出現過未經替身演員同意,在後期製作中擅自使用 AI 將主角面部完美貼合至替身身上的訴訟案例。法院判判決傾向認為:即便片商擁有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亦不得任意剝削底層表演者的身體自主權與勞動成果。

【對比分析表】
項目:授權機制
•《蜂蜜的針》實踐模式:資本主導的「事後補救/合約買斷」
•國際主流規範標準:事前透明、具體用途的細分授權
項目:表演歸屬
•《蜂蜜的針》實踐模式:模糊化(戴立忍的肢體 + 耿樂的臉)
•國際主流規範標準:嚴禁混淆,必須確保表演者的藝術主體性
項目:產業衝擊
•《蜂蜜的針》實踐模式:視為「劣跡藝人」或政策風險的技術除險工具
•國際主流規範標準:視為對真人演員生存權與勞動價值的潛在威脅

四、 結論:後 AI 時代的「不雅」啟示
《蜂蜜的針》在商業上或許是一次成功的資本止血,但在影視產業鏈的發展史上,它留下了一個極具警示意義的範例。它證實了在缺乏強大工會保護與完善 AI 專法的環境下,影視資本可以利用科技,將一個演員的「靈魂(肢體演技)」與「皮囊(面部肖像)」進行商品化拆解、論斤秤兩地重組。

這種將表演藝術徹底工業零件化的做法,不僅是對原演員藝術生命的抹除,也是對新演員主體性的消解。當電影的「真誠性」被數位縫合技術取代,觀眾在銀幕上看到的不再是具備有機靈魂的演員,而是一具具高度擬真編碼的數位傀儡。這一步,走得既無奈,也異常不雅。

【避險聲明 / Disclaimer】
本篇評論所涉及之《蜂蜜的針》幕後製作背景、演員更替、AI 技術應用及主創更動等資訊,均基於資深影評人麥若愚先生發表於2026年5月14日之公開網誌內容(網址:https://blog.udn.com/maijoyu/188664986 ),以及兩岸影視市場、豆瓣、微博等公開社群討論進行綜合分析。
本評述旨在從影視法律、科技倫理與藝術創作角度進行學術性與時事性的學理探討。文章中提及的法律適用(如肖像權、表演者權、人格權等)與好萊塢合約對比,均為法學理論與國際趨勢之客觀學理分析,並不構成對特定主體(包括但不限於其欣然影業、相關演員、導演及製作團隊)之法律訴訟指控或最終侵權認定。
各方當事人之實際法律權責歸屬,應以當事人雙方簽訂之商業合約、保密協議及司法機關之最終裁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