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業部於115年(2026年)4月2日正式發布修正後的「漁船輸出許可準則」。這項由部長陳駿季簽署的修正案,旨在規範台灣籍漁船輸出及國內造船廠承造外籍漁船外銷的申請流程。本次修法不僅強化了對非法漁撈(IUU)的防範,更首度將國際勞工組織(ILO)的C188漁撈工作公約精神納入條文,展現台灣在國際漁業管理中的負責任態度。
以下為本次修正案的四大核心重點:
一、輸出程序嚴格化:杜絕非法漁撈(IUU)
為了確保台灣漁船輸出後不會成為國際管理上的漏洞,準則規定台灣籍漁船所有人申請輸出時,必須符合以下嚴核條件:
•管理責任證明:需提供由規劃輸出國家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並經台灣駐外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認證之證明文件。
•承諾遵守國際規範:該證明文件須載明輸出國將負起管理責任,並遵守相關國際漁業組織的管理措施。
•禁止輸出黑名單:明確禁止漁船輸出至受國際漁業組織制裁的國家。
•刺網設備拆除:台灣籍專營刺網漁船在輸出前,必須完成拆除相關刺網設備,以減少對海洋生態的衝擊。
二、台灣造船廠承製外銷:兩階段審核機制
針對台灣造船廠承接訂單建造「非台灣籍漁船」供輸出使用,新制採取「先許可建造、後核發出口同意書」的管控流程:
•事前建造許可:造船廠在動工前,須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建造許可。
•跨國管理協商:中央主管機關將與規劃輸出國家進行協商,確認該國的漁業管理制度(如配額分配、人力配置及漁撈能力管控)是否健全。
•完工限期規範:取得建造許可後應於2年內建造完成並申請出口。若有特殊情況,造船廠得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每次最長1年,並以3次為限。
三、接軌C188公約:優化船員生活環境
本次修正案的一大亮點是將國際人權標準轉化為政策誘因:
•居住空間噸位免計:若規劃輸出國家同意符合ILOC188公約規定之起居艙噸數免計入漁船總噸位,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兼顧管理與福利:此舉能讓漁船在符合國際總噸位控管的同時,鼓勵船東為船員提供更寬敞、更人性化的居住設施。
四、漁業外交彈性條款:加強與小島國合作
為促進台灣與區域夥伴的合作,針對輸出至中西太平洋開發中小島國的鰹鮪圍網漁船,設有特別條款:
•免除汰換證明:若該小島國與台灣就專屬經濟海域之作業天數有商業合作,或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之漁撈作業,可免除「事先汰換漁船」的證明。
•深化夥伴關係:這項條款有助於台灣支持友邦發展漁業,同時鞏固台灣在該海域的作業權益。
【申辦提醒】
農業部提醒業者,依本準則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有效期間為自核發日起算30日。若未能在有效期間內輸出,必須檢附原文件重新提出申請。此外,所有非中、英文之證明文件,均需併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