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票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必須符合這兩個條件:
1. 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
2. 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4 以上。
換句話說,即使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但數量沒有打到選舉人總數 1/4 以上,罷免依然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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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會怎樣?
罷免如果成立,選舉委員會要在 7 日內公告罷免結果。被罷免人會在公告當日解除職務。
本屆立法委員的剩餘任期都還有 2 年,如果罷免通過,依法要在 3 個月內進行補選。被罷免人在未來 4 年內,不能參選「同選區」的「同一個職務」。
● 被罷免有機會敗部復活嗎?
被罷免人如果不服結果,可以透過「罷免無效之訴」或「罷免案通過無效之訴」進行敗部復活。
「罷免無效之訴」是選委會辦理罷免有違法,而且違法的情形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情形。被罷免人或檢察官可以在公告日起 15 日內,以選舉委員會為被告,提起罷免無效之訴。
「罷免案通過無效之訴」則是罷免過程中,發生「票數不實」或「妨害投票」的行為,而且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被罷免人或檢察官可以在結果公告 30 日內,以「領銜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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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通過會怎樣?
如果沒通過罷免,在被罷免人的剩餘任期內,都不能再次提起罷免案。
● 被罷免人可以透過離職躲避投票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人在投票日前死亡、去職、辭職,選舉委員會必須立即公告停止罷免案。
但如果在罷免程序進行中,被罷免人辭職,也一樣 4 年內不能在同一個選舉區參選同一個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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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選出來的人,可以罷免嗎?
邏輯上沒有不行,只是目前還沒發生。不過要注意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就職 1 年內不能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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